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現就締約對方居民申請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時,如何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于“受益所有人”。
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或國內法的角度理解,還應該從稅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出發,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四)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針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三、納稅人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提供能證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與本通知第三條所列因素相關的資料。 各地在審批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待遇的申請時,要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認定問題,必要時可通過信息交換機制確認相關資料。各地在具體執行中應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對于疑難案例可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