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收藏本站┊政策法規┊案例數據庫┊政策解讀┊稅費專題┊法律論文┊合同文本┊房產名詞┊問題咨詢
【文件題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實施日期】2009/05/25【頒發文號】 財稅[2009]78號【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寧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現就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征稅手續。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四、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