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消費者購車等了再等仍不到
2010年9月,錢先生準備在一家汽車經銷商處購買一輛轎車,由于該車型屬于緊俏車型,經銷商處沒有現(xiàn)車,所以需要預訂。錢先生同經銷商簽訂了一份《購車意向書》,并繳納定金10000元,預約天數(shù)為10天。可是10天過去了,車沒有到,錢先生催促經銷商,但其銷售人員卻說仍需再等一個月,一月后一定交付。
由于對方態(tài)度誠懇,錢先生只好答應再等。一個月后,錢先生再次致電經銷商,對方卻說車還沒到,并建議錢先生換一款其他型號的轎車。
錢先生非常生氣,他認為,他跟經銷商簽訂了《購車意向書》,經銷商得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但經銷商卻稱此種情況屬不可抗力,只答應退還定金,不愿意雙倍返還。
那么,預訂的轎車不能如約交貨,消費者能請求雙倍返還定金嗎?
律師:汽車經銷商違約責任應承擔
記者從律師處了解到,錢先生與經銷商簽訂的《購車意向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錢先生按照合同約定交了定金,經銷商就應按時履行合同。但經銷商卻未能在預訂時期內交出新車,顯然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非該違約行為是不可抗力所致。
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第1款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可是在本案中經銷商違約的原因,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律師告訴記者,定金具有擔保性質,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如果無約定,經營者違約時,定金應雙倍返還消費者;消費者違約時,定金將不予返還。
在生活中,我們常遇到“定金”和“訂金”的問題。若買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將作為賠償款支付給賣方,若賣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雙倍定金給買方。
而“訂金”實際上并不具有擔保性質。在交易中,若買方未履行合同,并不代表他不能要求返還訂金。有的不良商家利用消費者法律知識欠缺,故意混淆“訂金”與“定金”的概念。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要慎重行事,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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