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貨雙方使用提單情況下,提單是承運人在目的港據(jù)以交付貨物的憑證,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時“認單不認人”,無單放貨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電放”則是由托運人(賣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電報、電傳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貨物無須憑正本提單放貨,收貨人可憑收貨人公司蓋章的“電放提單”傳真件或憑身份證明提取貨物。所謂“電放提單”,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fā)的注有“Surrendered”或 “Telex Release”字樣的提單、提單副本。
“電放提單”的基本應用模式是:在船公司收取貨物后,托運人(賣方)向船公司提出電放申請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請后向托運人簽發(fā)“電放提單”(在已經(jīng)簽發(fā)傳統(tǒng)提單情況下則在收回以后再簽發(fā)“電放提單” ,即在提單上注明“Surrendered”) ;船公司之后馬上以電訊方式(包括電報、電傳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許該票貨物由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憑身份或者自己蓋章后的“電放提單”傳真件提貨;等貨物到達目的港時,收貨人就可以憑身份證明或者蓋章后的“電放提單”傳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貨物。
電放提單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提單,法律對此沒有規(guī)范,它是實踐的產(chǎn)物,因此電放提單下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