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律師周澤根據“最后的流氓”牛玉強的家屬的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快遞了《法律建議書》,建議對牛玉強及類似罪犯進行特赦,并修改刑法相關條款。
在《法律建議書》中,周澤稱,牛玉強于1984年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當時的判決書稱,牛玉強參與搶過一頂軍帽,砸碎了某家窗戶玻璃,兩次參與毆打他人,一次參與械斗但未得逞。
“牛玉強參與毆打他人造成后果如何,根本沒有任何證據予以反映。而他的行為,最多算是一種尋釁滋事行為”,周澤提出,對于尋釁滋事,現行《刑法》第293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認為,牛玉強的行為依現行刑法,根本無需追究刑事責任,就算被追究,最高也只有期徒刑5年。然而,牛玉強卻因 “流氓罪”被判處死緩。
而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周澤認為,按照這一條款規定,依照舊法被判了重刑且已生效的,在1997年新刑法通過后,根據新法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罪犯服刑期已與新法規定的同類行為最高刑期相當,甚至遠遠超過新法規定的最高刑期的,也得繼續服刑。“比如牛玉強案,在1997年新刑法通過后,最高判5年的牛玉強,還得以流氓罪服刑,這就有失公正。”
周澤建議,作為行使立法權并負有監督法律實施職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對牛玉強案反映出的刑罰公平問題,認真研究并加以解決。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法》,將第12條第2款修改為:“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但生效判決的行為根據新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罪犯服刑期限與新法規定最高刑期相當的,應視為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周澤同時指出,與牛玉強案類似的案件,顯然不在少數。對于這樣的案件,都等著通過修改刑法來解決,顯然不現實。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關于特赦的規定,啟動特赦程序,對牛玉強及類似牛玉強案的罪犯,一律予以特赦,確保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確保刑罰的公正。
>>專家說法
改法不現實特赦可啟動
昨天,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學專家和刑事律師,多數人的看法都是,法院的判決既已生效,就必須嚴格執行。
刑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對一個人定罪判刑,依據的只能是行為時的法律,且判決生效后必須嚴格執行,定案后不能根據隨后的法律變化來翻案。“即便現在看,當年的法律有點狠,那也得執行。”對于周澤建議的修改刑法相關條款以解決刑罰公平問題,阮齊林認為,這個建議有合理的因素,但根據不一定正確和完美。
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刑辯許蘭亭則認為,改法的涉及面太廣,不利于維護司法判決的權威性,是一種比較理想化的方式。他認為對一些特殊案件,可以在法治框架內啟動特赦,克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不足,解決一些常規方式難以處理的棘手問題。但許蘭亭認為更為可行的,是啟動再審程序,“犯人認為當初判得重,可以申請法院再審,法院也可以主動對當時的判決進行重新審查。”
>>事件回放
1984年,20歲的北京人牛玉強因搶帽子、砸玻璃、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年被送到新疆石河子監獄服刑。1986年4月,牛玉強因表現良好,被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減為無期徒刑,后又減為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至2008年2月13日。
1990年,牛玉強患病被保外就醫,回京治療,其間娶妻生子。1997年,他所犯的“流氓罪”在修訂后的刑法中被刪除。
2004年,新疆石河子監獄將牛玉強收監,2008年2月13日未讓其出獄。牛玉強被認定為保外就醫逾期11年9個月零28天未歸,刑期被順延,要到2020年2月21日才能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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