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觀智庫研究數據顯示,到2010年底中國微博市場注冊用戶數量將達到7500萬。而去年這一數據不過800萬,增速高達837.5%。名人微博娛樂江湖,最新新聞動態也通過微博傳遞。微博這一新興信息傳播手段的流行意味著我國互聯網應用領域又將掀起一輪新的競爭。長期以來,互聯網版權問題一直是各方探究的新領域,微博的出現,讓這一傳統的問題又產生新的糾結。如何處理微博的互動、分享的特性與版權個人屬性的沖突?如何協調出版社與微博權利人的利益沖突?這成為互聯網“新寵”——微博普及與推廣時不可回避之問題。
分享還是獨占
微博,是一個基于用戶關系的信息分享、傳播及獲取平臺,一般長度不超過140字,可以通過電腦網絡、手機短信或手機上網等各種客戶端更新內容或查看頁面,并實現即時分享。最早最著名的微博網站是美國的Twitter。2009年,新浪、騰訊、搜狐、網易4大門戶網站以及鳳凰網、人民網等相繼開發微博。
對于微博的特點,搜狐掌門人張朝陽的一條微博曾這樣寫道:“微博的突然火爆非一日之功,乃互聯網互動產品10年積累之大成。10年的功底造就了這樣一個以個人為中心兼顧群體關系的隨時隨地近乎即時的互聯網互動產品,這是技術進步和用戶行為演化從無數個可能性中選擇出來的正果。”一言以概之,微博具有個人性、即時性、互動性。正是這個即時互動的特點,決定了微博的“跟隨者”喜歡轉載名人微博與人分享。這種轉載,不涉及盈利,僅以娛樂為目標。
2010年3月17日,某前央視著名體育主持人因在個人微博上轉發了一條內容為李鴻章于1896年9月2日對《紐約時報》記者談中國報紙的話的微博,沒注明出處,從而被該“圍脖”始發者指責“剽竊”,因此在新浪微博上引發“罵戰”,隨后一些文化名人相繼卷入其中。
對此番爭論,微博參與者們表示,從保護版權的角度,140字的原創微博當然享有版權。可如果所有的博主都不希望自己的微博被轉載,被分享,微博實際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自然希望微博能成為一個分享和共享的平臺,而不是少數人的交流方式或者個人的原創平臺。
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宇紅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微博是一種新的網絡信息技術,具有即時更新、轉載、傳播與分享的特征,如果如同傳統版權轉載的方式,需事先征求著作權人同意,將面臨海量授權的困境,并且也會阻礙微博的發展,使其失去存在的意義。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網民個人在轉載他人微博作品時如果只是出于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目的,并非用于牟利,就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作者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有專家表示,在微博上面每個人都很樂意轉播別人的內容,特別鐘愛轉播名人的微博內容與自己的粉絲分享。微博平臺的習慣是:用戶樂意轉播別人的內容,而不是復制再以個人名義發表。這似乎意味著在微博平臺,用戶更尊重內容來源的真實性,間接反應的是尊重版權。
侵權還是“不便”
對于網友個人非盈利目的的轉載,微博作者常常是持寬容態度。近一兩年來,隨著微博影響力的擴大,微博段子閱讀也日漸盛行。傳統圖書出版商紛紛將目光投向微博這一新鮮事物。除了一些有署名的專著,微博網絡段子正在大量地被各類幽默、笑話集式匯編圖書采用。一些匯編作品往往因微博作品轉載次數多,難以確定原創者,從而忽略微博作者的權益。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出版社在選用網絡稿件時,首先會就版權問題與相關的網站取得聯系,并通過網站管理員、論壇版主等尋找作者。找不到作者時,他們才會在版權機構登記,將稿費交由該機構統一進行管理和發放。所以網絡上的長篇作品,實體盜版并不多。但由于微博段子過于精簡,卻容易遭到盜用。
謝宇紅認為,盡管微博的內容與一般的文章相比較而言,文字數量雖然較小,但對于那些由微博用戶將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可復制的形式表達出來,且具有獨創性的內容,是屬于受法律保護的“作品”的,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
但由于微博轉載次數過多,確定誰是最終原創者存在一定技術難度。一位微博作者表示:“現在許多網絡寫手和網友都有好幾個‘馬甲’。我用‘馬甲’在不同的論壇上面發帖,有人在其他網站讀到過,就會認為是我抄襲了別人的文章。而且就算我和網站已經簽了協議,還是會有網友復制轉載,轉來轉去也就沒人知道是我寫的了。”對此,謝宇紅認為,在微博作品沒有標注作者或者對署名的身份發生爭議時,可采用網絡注冊號和密碼驗證的方式證明的網絡作品的作者身份,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基本上可以確定其就是作者。其次,在出現多次轉載的情況下,界定該微博作品是否原稿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作品的完成時間。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網頁上顯示的發表時間可作為作品完成時間的證明。
盡管如此,由于目前網絡著作權立法滯后于實際操作,微博段子的版權界定還處于空白狀態。如微博文字數量一般較小,而目前法律規定對是否侵權的判定,對引用作品所占全書文字數量的比重往往有一些要求,微博的文字容量很難達到,界定起來有一定困難。(知識產權報 記者 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