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各個訴訟階段、各種訴訟行為所用的法定的時間。期間是法律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所確定的司法機關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定。
期間以小時、日、月計算,開始的小時、日不計算在內,也就是說,期間應當從訴訟行為開始后的第二個小時或者第二天開始計算。而且為了保證實際的訴訟期間,計算期間時,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對于上訴狀或者其他訴訟文件而言,只要在期間屆滿前交給郵局寄出的,就不算過期。路途上的時間是司法機關郵寄送達文書及當事人向司法機關郵寄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這是為了便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如果不扣除郵寄訴訟文書在路途上的時間,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由于路途較遠,有的當事人可能還沒有接到司法機關送達的訴訟文書,期間就已經屆滿了,當事人就會因此失去相應的訴訟權利。當然,期間屆滿前交給郵局寄出的,必須以郵戳為證。
在計算期間的過程中,我們也常會遇到節假日的問題。也就是說,期間的最后一天為節假日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這要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第一是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期間的最后一天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日期。如計算上訴、抗訴等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期間,而期間的最后一天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日期。第二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權益,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計算到期間屆滿時止,不能因為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間。
在訴訟期間的計算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致使當事人耽誤了訴訟期間,而不能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因此,法律對這種情況也作了相應的規定。期間耽誤意思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應當完成的訴訟行為。當然,當事人耽誤訴訟期間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當事人是由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耽誤了訴訟期限,那么,就喪失了實施該訴訟行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由于客觀上遇到了一些特殊的情況,致使期限耽誤的,則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期限順延。申請順延的原出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是遇到一些當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災、臺風等情況,交通斷絕,所以不能進行某種訴訟行為,耽誤了期間;二是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的理由,如果因病住院動手術等,造成當事人不能按時完成某項訴訟行為,因而耽誤了期間。
為了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造成當事人不能行使自己訴訟行為的障礙消除后的五日以內,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期間,以繼續完成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當然,申請順延,需要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如果在障礙消除后的五日內,當事人沒有申請,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訴訟行為。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人民法院進行認真的審查,如果認為該申請確實有正當理由的,應當裁定準許順延計算。這種法定期間的順延,只能是補足實際耽誤的期限,而不是延長法定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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