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解決被追訴人刑事責任的活動。這里的專門機關,主要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為:
一、立案階段
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于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后,如果認為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并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這里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外,檢察院負責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涉嫌軍職犯罪案件;監獄內的犯罪案件,由監獄負責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案件只有當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才處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不直接介入,這也就是上面圖示中所謂的自訴案件。它包括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偵查機關系應該立案而不立案,怎么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二、偵查階段
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采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采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鑒定、發布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此階段律師可能起到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于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并制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注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此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三、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后,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于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于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檢察院應該起訴而不起訴,怎么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四、審判階段
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被害人及其家屬不服判決,怎么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辯護律師在此階段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后,可能開庭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
判決作出以后,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抗訴和申訴,但上訴和申訴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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