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現就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協助做好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實施方案的審核備案工作按照《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和《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1號)規定,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總體方案經國資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批復后,由中央企業組織所屬企業實施。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制定的實施方案及實施過程中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情況、改制后的企業吸納富余人員的比例,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各項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情況、內部退養職工和移交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的數量,以及內部退養職工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移交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費用支付和預提情況,債務處理情況、職代會討論通過決議等,向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在規定的審核時間內,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對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報送的方案和有關材料要及時予以審核,出具相關認定證明,同時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具體審核備案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二、積極推動地方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工作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是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舉措,也是國家為促進就業、減少失業采取的一項宏觀就業政策。做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不僅有利于精干和加強主業,增強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也有利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實現富余人員從崗位到崗位的平穩轉移,減少轉到社會的失業人員。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本地區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一方面,要按照中央12號文件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配套文件精神,主動參與本地區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特別是對涉及職工安置的資產、資金等,要主動與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等部門加強協調溝通。另一方面,要指導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做好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工作。職工安置方案要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符合條件的,要及時予以審核認定,并幫助落實相應的優惠扶持政策。凡是職工安置方案不明確、資金不到位或資產不落實的,要責成企業予以明確和落實,否則,一律不予批準,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和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指導企業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檔案移交和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級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指導改制企業做好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和轉移工作,并妥善解決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障資金和統籌項目外養老金的來源問題。對擬改制企業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應責成企業在改制前繳清。對于參加省級統籌的中央企業,原行業統籌單位輔業分離改制后的基本養老保險仍由省級社保機構管理;其他中央企業輔業分離改制后,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可由地方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與有關方面協商確定。對分流到其他企業就業人員或到社會上自謀職業的人員,要督促其所在企業和個人繼續參保繳費。
四、妥善處理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過程中工傷職工的管理問題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督促企業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企業在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退休的工傷人員及因工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移交社會化管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由企業支付的工傷待遇,由企業一次性支付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管理,繼續承擔各類工傷保險費用;經協商一致,與原主體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原主體企業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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