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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等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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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2/1 15:40:00 |
亞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等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9)高行終字第97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亞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業園區新濤路28號。
法定代表人李金鐘,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永軍,浙江南方中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男,漢族,1970年3月2日出生,北京友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張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湯元磊,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劉新蕾,該委員會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鄧超,男,漢族,1955年2月16日出生,住(略)。
上訴人亞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簡稱亞士漆公司)因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59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2009年7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09年8月17日,上訴人亞士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朝玉,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湯元磊、劉新蕾到本院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本專利涉及名稱為“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專利權人為鄧超。2008年3月21日,亞士漆公司針對本專利權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08年7月22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1201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12016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附件1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保溫層為雙層”這一技術特征。本領域技術人員從附件1公開的內容不能得出在混凝土層加設金屬薄板用來增加裝飾板的保溫性能和強度的啟示。因此,附件1既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保溫層為雙層,中間加有一金屬薄板增強層”這一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在雙層保溫層中間加設金屬薄板增強層的技術啟示。亞士漆公司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在雙層保溫層中加設金屬薄板增強層系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的公知常識。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2-7也具有創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第12016號決定。
亞士漆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第12016號決定。其上訴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附件1的區別僅在于金屬薄板增強層4中金屬呈薄板狀,附件1中已公開骨架層4采用輕金屬材料制成,同樣是為了增強剛性,防止變形,故將骨架層的輕金屬材料制成薄板形,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容易想到并實現的。上述理由與《檢索報告》的結論相印證。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專利復審委員會、鄧超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本專利系名稱為“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為2004年10月13日,申請號為200420061687.1,授權公告日為2006年3月1日,專利權人為鄧超。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其特征在于: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為一層狀結構,其保溫層(3)表面上膠合有一層表層(2),表層(2)上面涂有一涂層(1),保溫層(3)為雙層,中間加有一金屬薄板增強層(4)。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其特征在于:所說的保溫層(3)為XPS擠塑聚苯板或硬質聚氨脂發泡板或酚醛發泡板。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其特征在于:所說的表層(2)為薄鋁板或鋁蜂窩板或纖維增強硅酸鈣板或纖維增強水泥板。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其特征在于:所說的金屬薄板可以用金屬片材作替代層。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其特征在于:所說的涂層為氟碳涂料或丙烯酸涂料或聚脂涂料或底漆。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其特征在于:保溫層(3)下表面設有一底層(5)。
7、根據權利要求1和6所述的一種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其特征在于:所說的底層(5)為金屬薄板或金屬片材或纖維增強硅酸鈣板或纖維增強水泥板或PVC、PE、PP塑料板。”
2008年3月21日,亞士漆公司針對本專利權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7相對于附件1和公知常識不具備創造性,并提交了附件1。附件1系第96234217.3號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授權公告日為1998年6月10日;其公開了一種裝飾鑲嵌板,所述裝飾鑲嵌板的具體結構是層狀結構,從表層到里層分別為表面照光層、表面層、中層、骨架和里層,表面照光層采用臘克或樹脂材料制作,使其具有裝飾光澤;表面層為細料高強度混凝土層,這一層根據設計可制作成浮雕型或其他圖案;中層采用輕型固料海浮石或人造發泡石制成的混凝土層,本層中加骨架層,骨架采用玻璃纖維或輕金屬材料制作;里層采用細料混凝土封閉,形成裝飾鑲嵌板的層狀結構;所述裝飾鑲嵌板可以做成平板型、L型和C型等。
2008年4月21日,鄧超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意見陳述,認為附件1沒有公開本專利的保溫層為雙層,且金屬薄板增強層并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本專利具備創造性。
2008年7月8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了口頭審理。亞士漆公司當庭提交附件2-4作為公知常識證據,其中附件3系劉長榮等編、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建筑材料基本知識》(1972年9月第1版、1977年12月第4次印刷)的版權頁、目錄頁、第18-19、106-111頁;附件3中公開了“輕骨材料包括有天然多孔巖石,這類巖石有浮石”以及“輕骨料混凝土比普通混凝土的導熱性小”。鄧超對附件1-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表示附件2-4可以作為本案公知常識證據使用。亞士漆公司明確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不具備創造性,附件3用于證明“浮石或泡沫砼為保溫材料”屬于公知常識;本專利權利要求2-5、7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常用材料的簡單替換,附件2-4能夠證明這些材料均屬于公知的,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已被附件1公開,因此,在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2-7相對于附件1也不具備創造性。
2008年7月22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12016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該決定認為:
1、關于證據和現有技術
亞士漆公司提交了附件1-4,鄧超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附件1為中國專利文獻,附件2-4為公開出版物,且其公開日期均在本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因此附件1-4可以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使用。
2、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7的創造性
由于附件1中公開的裝飾鑲嵌板的中層為浮石或人造發泡石制成的混凝土層,所述骨架采用玻璃纖維或輕金屬材料制作,因此,制造所述裝飾鑲嵌板時,通常是在混凝土混合料凝固硬化前將骨架放入到混凝土混合料中,當混凝土混合料凝固硬化后,骨架將與其周圍的混凝土混合料形成一體,因此,附件1中的具有骨架層的中層實質上為混凝土層內預置一骨架,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雙層結構不同。并且,附件1中所述骨架采用玻璃纖維或輕金屬材料制作,且其骨架是加在混凝土制成的中層中,在選用輕金屬材料制作骨架時,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會選用輕金屬網、輕金屬條或輕金屬棒等形式的輕金屬材料,而且沒有證據表明采用金屬薄板作為混凝土內的預置骨架,附件3公開的內容僅能夠說明附件1中采用輕型固料海浮石制成的混凝土中層具有一定的保溫作用,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保溫層為雙層,中間加有一金屬薄板增強層”沒有被附件1公開,附件1、3既沒有給出在兩個保溫層中間加設金屬薄板增強層從而得到層狀裝飾板的技術啟示,也不能證明該區別為公知常識,并且,該區別的存在使得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裝飾板保溫性能和強度均得到提高,保證了該裝飾板能夠適應戶外環境條件的變化而堅挺不變形,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亞士漆公司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無效理由不能成立。
本專利權利要求2-6均引用了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7是對權利要求6的進一步限定,由于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無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亞士漆公司認為從屬權利要求2—7由于附加特征被公開導致其不具備創造性的主張也不能成立。
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12016號決定。
以上事實有本專利文件、第12016號決定、附件1、附件3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保溫節能墻面裝飾板為層狀結構,其保溫層表面上膠合有一層表層,表層上面涂有一涂層,保溫層為雙層,中間加有一金屬薄板增強層。附件1所述的裝飾鑲嵌板為層狀結構,從表層到里層分別為表面照光層、表面層、中層、骨架和里層。附件1的中層為浮石或人造發泡石制成的混凝土層,并內置由玻璃纖維或輕金屬材料制作的骨架,由于該骨架預置于混凝土結構中,與混凝土中層共同形成一層狀結構,沒有將保溫層分隔成為兩層,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金屬薄板增強層則是單獨形成一層結構,置于雙層保溫層中間。附件1既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保溫層為雙層,中間加有一金屬薄板增強層”這一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在雙層保溫層中間加設金屬薄板增強層的技術啟示。附件3雖然說明附件1采用輕型固料海浮石制成的混凝土中層具有一定保溫作用,但卻未給出在雙層保溫層中加設金屬薄板增強層的技術啟示。而且,亞士漆公司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在雙層保溫層中加設金屬薄板增強層系本領域公知常識。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3具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故具備創造性。
本專利權利要求2-7均直接或間接地引用了權利要求1,故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2-7也具備創造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12016號決定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12016號決定與其結論不一致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亞士漆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亞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亞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輝 代理審判員 岑宏宇 代理審判員 焦彥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陳明 書記員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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