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糾紛 |
|
|
涉外合同及其種類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1/23 14:04:00 |
涉外合同及其種類
|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
1、合同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2、合同標的是位于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3、合同權利義務內容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涉外合同通常有哪幾種?
涉外合同常見的有: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涉外運輸合同,涉外保險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來料加工合同,來件裝配合同,補償貿易合同,涉外租賃合同,涉外技術轉讓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勞務合同,涉外信貸合同等。
簽訂涉外合同時應遵守的幾個原則一、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訂立涉外合同時,不得違反我國的司法管轄權、稅收管轄權等,不得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這一點同國內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適用國際慣例的原則適用國際慣例是當今國際經濟交往的趨勢。當前,國際上影響較大的國際慣例有: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法協會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國際法協會500號文件《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此外,還有一些通過標準合同所形成的行業慣例和長期流行于某些行業中的慣例。
涉外合同能用中國法律預防和解決糾紛嗎?
不一定。
一、首先要看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是不是中國的法律,沒有選擇就不能適用。
二、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選擇的范圍只能是實體法。而且,不能違反當事人所在國的基本原則和該國法律的強制規定。如我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當事人沒有選擇時,可以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這被稱為“最密切聯系原則”,如合同的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標的物所在地法、當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斷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四、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和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國際慣例。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二、仲裁規則的選定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規定,仲裁可以采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三、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被告不在中國,能在中國起訴嗎?
可以。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即:
如果合同在中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訴訟標的物在中國領域內,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則可以由該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就可以由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然,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通過書面協議有效地選擇了在中國法院管轄,那么,中國法院就必然有管轄權了。
什么樣的合同只能在中國打官司?
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只能由中國法院管轄。因為上述合同糾紛要么有的是企業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要么有的是合同涉及國家主權。所以,應受中國法律保護和管理。
外國人能在中國聘請律師嗎?
能,而且只能請中國的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如果外藉當事人聘請的是其所在國律師,則必須以非律師的身份參與訴訟。當然,外藉當事人委托決普通本國人代理是可以的。
外國人聘請中國律師的手續怎樣辦?
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如需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必須從我國境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權委托書,該授權委托手續由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后,還需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果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訂立了有關條約,只要履行了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就可以了。
外國當事人與中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一樣嗎?
訴訟權利是一樣的。但考慮到方便外方當事人參與訴訟,給予外國當事人的訴訟期間比中國當事人要長,可以申請延長期間,如答辯狀提出時間是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上訴期間是收到判決書、裁定書后三十日內。此外,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也比國內合同糾紛的期限要長。
美國法是怎樣處理口頭合同的?
在美國,雖然法律對口頭合同的認識與大多數國家一樣:即不是合同的主要形式。但是,與中國不同的是,法律規定有些合同不得用口頭形式,否則就是無效的。
如:(1)土地買賣合同;(2)通常在500美元以上的貨物買賣;(3)婚姻安置合同或婚前合同;(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一年以上才能履行的合同等。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口頭合同才被法律認可。
美國的“協議信”是怎么回事?
“協議信”是美國人訂立合同的一種不規范的途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給相對方所寄出的一封信。但這并不是一封普通的信,因為它包括了合同成立的條件及全部重要條款,而且在信的尾部還有諸如“如果同意本信件所載內容,請在信的尾部簽字”的字樣。更有意思的是,在信的尾部還特地留有“同意并接受”字樣(“Agree and Accepted”line)的簽字空間。如果相對方簽字后寄回該方,合同即可成立。
美國的E-mail合同在當今,E-mail不僅是一種重要的通訊工具,而且還是電子交易的一部分。它在一些小額貿易中正扮演著一個十分活躍的角色。如果一個E-mail或者一個E-mail鏈接清楚包含了完整的合同條款,同時相對方以E-mail方式回信接受所有內容,這時,盡管沒有紙化的文字內容,沒有雙方的簽字蓋章,但是基于雙方明確的意愿,該E-mail合同已經有效成立。在中國,E-mail合同也已經出現,只是數量比美國要少得多。但無論怎樣,利用E-mail進行合同談判與利用E-mail訂立合同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這是中外當事人值得注意的問題
| |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上一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下一篇:涉外合同格式參考
|
|
在線咨詢 |
|
聯系我們 |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