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石家莊***公司
住所:石家莊 街 號
法定代表人: 電話:0311-8
被申請人: 性別:男 民族:漢 籍貫:
電話:8 133
住址:
請求事項
1、裁決解除和被申請人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其附屬協議《物業管理及費用協議》;
2、裁決被申請人承擔該租賃合同項下所欠水電費、租賃費共計 元,及自2006年9月18日至裁決該租賃合同解除并搬出之日止的租賃費、水電費;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第2項中所欠費用自拖欠之日起的滯納金(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裁決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訴訟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5年7月3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期限為四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及附屬協議《物業管理費用協議》,將 樓 平方米房屋租賃給被申請人使用,被申請人用于經營 ,合同約定申請人有權在被申請人累計欠繳費用達 萬元以上時解除合同。自該房屋租賃合同簽定之日起,申請人始終都很好的履行了交付標的物及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而被申請人卻自租用后開始每個月均少繳當月租金、物業費和水電費,因為被申請人承諾在下一個交費日補齊,申請人本著互相誠信的原則允許其繼續租賃,但是被申請人仍然每個月都有不同程度的拖欠水電費和租金的現象,截止至2006年9月18日,被申請人累計拖欠申請人該房屋租賃合同項下水電費、租賃費共計 元。
申請人對其進行了多次催收后于2006年9月18日發出書面催款通知,通知被申請人于2006年9月起必須如數交清所欠各項費用,如再發生欠款按照合同相關條款執行,被申請人簽收了該通知,但是被申請人并沒有履行如數按時交納所欠費用的承諾,相反在申請人發出終止經營的決定通知后采取不理不睬的方式繼續非法占用,申請人在2006年10月10日對三樓采取停水措施,申請人在采取此措施后,被申請人私接了通水管道,并用各種不道德的手段抗拒申訴人權利的行使并且召集社會閑散人員近百人在申訴人 及后院進行抗拒。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后果,申訴人為此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
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申請人有權按合同條款解除合同,并有權收取被申請人所欠費用并收取滯納金。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現向你會提起仲裁申請,請貴會依法做出裁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石家莊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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