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對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著關鍵作用,尤其是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資源、能源領域。這既是合理配置資源和優化產業結構的需要,也是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大集團的迫切需要,還是突破國外貿易保護主義的有效途徑。2005年以來,中央企業國際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外資并購規模進一步擴大,并購質量顯著提高,進入國際并購市場的數目進一步增加。從國內要素結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比較分析,可以預計未來中央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將加快,對外投資將提速。
近年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總體運行良好,但仍存在整體贏利能力不強、一些境外企業的產權關系不清晰、境外投資結構不盡合理、企業境外投資戰略不明確等問題。監管方面存在監管職能分割導致監管無序、對境外企業的財務監管普遍薄弱、存在經營管理嚴重失控的隱患等問題。由于監管環境的變化, 我們必須尋找對境外國有資產監管的新途徑和新方法。
境外國有資產的投資風險防范體系包括不同的層次,關鍵是要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資的各項運行制度,依靠制度使防范境外投資風險時的行為明確化、規范化。具體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投資決策風險的防范 做好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評估,有必要借助大型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的專業力量。企業應在投資前對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政局穩定情況和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進行綜合評估。境外企業設立后,也應要求海外經理人員及時提供當地各種政策動向的情報,并由專門機構進行分析。評估工作專業性較強,如果企業實力有限,就要注意發揮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的作用。
改變投資方式,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在境外投資中貫徹“雙贏”策略十分必要,在投資方式上盡量采用合資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國企業身份,可以使合資方分擔一部分投資風險;對資源開發等敏感領域的投資,可根據所在國情況以債務形式出資,通過產品分成獲得收益,這樣可以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權所帶來的國有化風險;如果投資主體具有品牌、技術、管理優勢,也可以采取特許經營的形式,做到既節約資金、避免直接投資風險,又占領了市場。在境外企業經營中采用本地化戰略,一方面多雇用當地員工,另一方面盡量實現采購本地化。
通過保險手段減少系統風險產生的損失。企業可通過加入保險等方法減少境外投資的風險,如世界銀行于1988年成立了多邊投資保險機構,它和國家之間的多邊條約一起為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國有化等系統風險提供了條約保證。
管理風險的防范 核心競爭力的強弱是決定境外企業抗拒經營管理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不論在境外新設企業還是直接收購境外股權,境外投資成功的關鍵都在于是否發揮和增強投資主體的核心競爭力。如果只是盲目并購和多元化,往往會導致經營失敗。
境外投資要立足于完善境外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結構。沒有健全競爭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的海外經營,就可能要比國內經營的風險大幅增加, 因此,形成完善的治理管理結構是境外企業應對經營風險的前提條件。如果投資所在國外部治理機制健全,母公司可借助外部治理環境的強大監督作用來安排內部治理,實現對海外企業的有效治理和控制。很多跨國公司在境外企業的董事會中采用引入當地債權銀行的代表和獨立董事的辦法,來加強對海外子公司的監督。此外, 母公司應把內部診斷制度作為完善境外企業治理管理結構的重要手段,設立專門機構,對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內部評估,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規范境外企業管理人員的行為對企業境外投資取得預期效益至關重要,因此,除由母公司委任和派出境外公司的董事會和高層管理人員外,應建立管理人員的收入與企業績效相掛鉤的激勵機制,調動境外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另外,加強監事會的外部監管作用和強化董事會獨立性也是實現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成功的可靠保證。
在加強境外企業管理的同時,還要注意保持其經營的靈活性。投資主體應明確境外企業內部風險決策的權限,一方面要防止完全放任海外子公司自行決策投資行為造成投資失控;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管得過死影響海外企業的正常運營。通過制度明確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責任,針對境外投資企業提交的報告是否屬實、是否有非法轉移國內資產行為,是否從事未經許可的投資項目或向第三國投資、會計賬簿情況及對外投資項目終結時的財產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可以從制度層面使企業有效規避境外投資過程中的風險。
財務風險的防范 要提高對子公司財務狀況的內部控制能力。提高財務內控能力是加強財務風險防范的重要手段。我國現行的會計體系主要側重對境外企業的外部監管,而忽視提高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能力的自覺性。而實現內部財務管理的規范化,不僅可以使企業更為準確地把握其發展動態,制定有效的發展戰略,而且還便于母公司對其進行管理。企業財務的內部管理是企業實現良好治理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讓管理會計的專業人才參與企業的管理和決策,不僅有利于企業戰略目標的制定和企業規范化管理,也有利于加強中央企業對境外子公司的控制力,實現境外企業的規范化管理。
規范境外企業財務工作。加強境外財務管理,有必要采用國際化的財務管理模式。如加強全球現金管理系統(GCM)的建設,使跨國經營的企業實現全球現金管理系統功能的網絡化,此系統可以控制境外幾乎所有的代理賬戶,使資金安全、規模優勢和流轉效率得到進一步加強和提高。加強對境外企業財務狀況的控制力,不僅可以解決企業面臨的財務風險,同時國際化的財務管理模式也有利于規避投資決策風險、市場風險和管理風險。
非商業風險的防范 對投資東道國非商業風險的評估是加強防范此類風險的先決條件。對東道國潛在風險進行總體上的評估要綜合考慮眾多因素,如東道國政府與投資國政府之間的政治、經濟關系;東道國的對外政策、政治局勢、整體文化素質、典型的習慣方式;東道國近年來經濟發展情況、市場開放程度、對進口與出口的依賴程度等。
投資者母國為保護本國企業在國外的投資安全,通常依照本國國內法的規定,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實行一種以事后彌補政治風險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投資者母國國內法保護國際投資的主要形式,但我國在國內法中尚未建立這一制度,迄今還沒有對境外投資進行擔保的專門機構,這與我國的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很不適應。
針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的非商業風險,我國急需建立海外直接投資保證制度。目前,關于海外直接投資政治風險保險的國際公約主要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亦稱《漢城公約》),我國于1988年簽署了《漢城公約》。根據該公約設立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實際上是一個以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為主要業務的多邊機構。因此,中央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可以向MIGA投保政治風險。但MIGA分擔政治風險的作用非常有限,因為按MIGA的規則,在投保政治風險時,合格的東道國只能是發展中國家,因而只有當我國的投資者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時,才可能被MIGA承保政治風險。因此,還需參考西方發達國家的相關制度,加快建立我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
除以上措施外,還應在完善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的服務職能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增強對中央境外企業宏觀指導,提供快捷準確的信息服務,建立一致對外的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等措施。應積極有效地利用外交資源,如加強企業與使館間信息交流渠道的暢通,鼓勵中央企業與西方跨國公司合作,共同投資開發,并以此積極借鑒國際知名跨國公司的經驗,尋找適合于中國國企特色的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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