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制度的缺失
許昌苯中毒事件系列報道——之一
兩次相同的鑒定結論
河南許昌苯中毒事件時至今日,部分職工案件經過了職業病診斷、工傷認定并進行了勞動能力鑒定。其中一名職工張爽初次鑒定結論是:“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傷殘等級為七級”。張爽不服初次鑒定結論向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結論仍為:“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傷殘等級為七級”。依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B-B1-g-67.
【案情回放】
張爽為河南許昌龍正美發飾品有限公司職工。2009年8月份入職從事三聯機操作員,2010年1月6日發生苯中毒。2010年3月24日經許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礙性貧血)。張爽取得許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后向許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許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診斷為:“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傷殘等級為七級”張爽不服向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0年9月初作出鑒定結論為:“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傷殘等級為七級”
【兩次相同的違法鑒定結論】
根據許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礙性貧血),張爽符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B-B1-c-44的規定即再生障礙性貧血,傷殘等級為三級。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判定基準的補充6 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6.5.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的規定:“貧血和出血癥狀消失,血紅蛋白: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細胞4×109/L左右;血小板達8×1010/L;3個月內不輸血,隨訪1年以上無復發者。”
張爽自210年1月份苯中毒到2010年9月份最終鑒定結論送達之日尚未滿一年,其病情是否再復發也難以定論更無隨訪1年無復發記錄。然而,許昌市和河南省兩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張爽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前提下作出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的診斷和七級傷殘的錯誤鑒定,是故意還是另有隱情我們不得而知,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兩份結論是錯誤的,是不公平的,是不合法的,是不公正的,是不負責任的。
【誰該為錯誤的鑒定結論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有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不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的可以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根據河南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二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不能對鑒定結論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由于立法的滯后,沒有相應的問責機制和法律依據,致使類似的錯誤結論損害工傷職工合法權益而維權無據、有冤無處申的尷尬局面。
一個三級傷殘、一個七級傷殘,工傷保險待遇相差甚遠。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竟被如此褻瀆,誰要為如此不負責任不公正不合法的鑒定結論負責呢?不得不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