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查封、扣押的行為,是指在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部門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生產者、銷售者的違法產品的實施查封、扣押行政行為之后,生產者、銷售者無視法律的規定,將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產品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的行為。對這種公然藐視法律、抗拒行政執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的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該條規定了對抗拒查封、扣押人的具體處罰是:
一、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的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即按出售時的標價計算,按等值以上三倍以下處以罰款,沒有標價的,按市場同類產品的市場價計算;
二、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產品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產品查封、扣押后,原所有人已沒有對產品的處理權,如果原所有人采取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扣押、查封的產品,實際上是對法律的抗拒,是進一步的阻撓、破壞行政執法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禁止的行為,理應從嚴打擊、嚴懲不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