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月1日起,法院執行將不能再無期限地查封、凍結、扣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4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查封、凍結、扣押有了明確的時間限定,法院執行將更加有序、有效率。 依照這一司法解釋,法院對不同財產的查封期限不同。對動產查封、扣押的期限為一年,對不動產查封的期限為兩年,對其他財產權凍結期限也為兩年,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執結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上述期限的1/2。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我國現行法律對動產和不動產的查封、扣押未做時間上的規定,只有司法機關的一些規范性文件對部分財產的凍結規定了期限。一些法院在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后,由于種種原因未再采取進一步的執行措施,導致該財產被長期查封、扣押、凍結。
這種狀況,既不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也造成了社會財富的浪費。 對查封不同財產規定不同的期限,黃松有說,主要是考慮對動產與不動產、其他財產權的變價程序、變價方法有所不同,復雜程度也不同,因而所需時間也不同。同時考慮到個案的特殊情況,對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次數未作限定。 這一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多家法院的輪候查封制度。 司法實踐中,時常有兩個或更多的法院執行涉及同一被執行物。因法律禁止重復查封、扣押、凍結,在第一家法院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被解除后,由于缺乏相關溝通機制,其他執行法院往往不可能立即獲悉這一信息并接續查封、扣押、凍結。債務人往往借機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實施輪候查封制度后,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執行法院可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該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