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今年的178件委托外地執行案件中,目前實際執結8件,實際執結率為4.49%。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進一步規范委托執行工作,完善執行制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破房三間,家中無人”,如何執行?
不久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委托河北某市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為王某的一起案件,受托法院回函,“經查,王某在家務農,全家四口人,破房三間,常年不在家,無法執行”。數據顯示,2010年,房山法院共委托異地法院執行案件282件,實際執結12件,實際執結率為4.26%,執結標的到位率僅為12.5%。
在有些委托案件中,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下落不明;還有的案件,委托執行的依據僅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如被執行人曾經的住所、戶籍所在地,或工商登記地,而事實上,被執行人早已變更住所,或長期在戶籍地以外的場所務工,或不在原注冊地經營,因此在受托法院轄區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執結的可能性極小,多是建議裁定終結執行。
《規定》有望破解這一窘境。《規定》堅持委托執行與尊重當事人執行管轄選擇權的原則,明確規定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將案件委托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樣規定有利于節約執行成本和公共資源;有利于發揮受托法院地利、人和的優勢,對被執行財產進行評估、處置,及時有效地協調、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易于避免異地執行受阻和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異地執行難以避免的當事人和執行人員“三同”(同行、同吃、同住)的現象,將從制度上受到遏制。
卷宗轉出去,數月不回函,有何辦法?
“以前把執行案件委托到異地法院,經常出現催促多次都沒有下文的情況。有個案件我們催促受托法院7次,電話不接,也不回函。”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向平說。
委托出去的案件得不到回音,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那里也得到了印證。截至5月31日,該院今年委托外地執行的178件案件中,目前有回函的僅32件,回函率僅達17.98%,已回復的案件執行周期均在4個月以上。而往年委托外地法院執行案件的執行周期,一般也均在4個月以上,有的長達1年之久,有的甚至杳無音訊。
為了從制度上消除這一缺陷,《規定》第七條要求,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執行函后,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并及時將立案通知書通過委托法院送達申請執行人,同時將指定的承辦人、聯系電話等書面告知委托法院。第八條還規定,受托法院如發現委托執行的手續、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補辦。委托法院應當在30日內完成補辦事項,在上述期限內未完成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委托法院既不補辦又不說明原因的,視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將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
委托變推諉,地方保護阻力大,怎么突破?
一起委托執行的案件,困擾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一庭庭長汪冬好幾年。
“這起案子的被執行人是一家外地企業,在北京產生債務糾紛。該企業在北京有一套房屋,但標的額不足以清償債務,需要對其主要財產進行查封!蓖舳榻B,案件委托到當地法院之后,對方一直不配合!霸撈髽I是當地利稅大戶,有不少財產可供查封,但出于地方保護,受托法院推說該企業經營困難,沒有財產可供查封。”汪冬說,類似的案子有很多,有些一拖就是五六年。
實際執結率低,執結標的到位率低,是困擾委托執行制度的普遍困境,其背后往往有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在案件的委托執行中,部分受托法院地出于保障和服務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運用行政、組織等手段施加影響。同時,受私人關系與個人情面的影響,受托法院的執行人員也可能出現偏袒被執行人的現象。
根據《規定》第十一條,受托法院未能在6個月內將受托案件執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查,發現受托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執行的,應當限期執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執行。
【新聞詞條】
執行是指將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付諸實現,包括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查封和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對于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本地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為執行,就是委托執行。委托執行制度對解決跨轄區案件的執行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委托執行工作運轉嚴重不暢。(作者:白龍 新聞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