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訴訟時效規定
醫療事故損害案件中損害后果是否為醫療護理所致,醫療護理失誤與發生的損害后果是否具備因果關系并不能為普通百姓所迅速感知,因此醫療糾紛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與其他請求權的時效相比有其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筆者認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應當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權利人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其二權利人知道權利被誰侵害。 在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訴訟時效進行認定時,人民法院應當以以上兩點作為判斷訴訟時效是否喪失的標準。
一、 關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理解.
關于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均作出了規定,對由醫療行為不當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應該適用,但因無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解釋,在司法實務中如何理解和準確界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存在難以操作和準確把握的問題。由于醫患關系的特殊性,這些規定存在著不能有效保護患者利益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從上述規定可以得知,在侵權賠償案件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突顯重要。我們認為“知道”或“應當知道”這里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知道被侵害的事實;其二知道被誰侵害。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滿足以上兩項,人民法院應當以以上兩項標準來判斷此案的訴訟時效是否喪失。首先,對于知道被侵害的判斷應當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結合進行分析,被侵害之日,一種客觀存在的侵權事實的發生時間,但權利人是否知道這一時間點應結合權利人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如醫療侵權發生之后,其損害后果未必在短期內顯現,而是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潛伏性,有的長達幾年甚至幾十年,要求一個普通人在損害后果尚未顯現的情況下就主張權利是不符合常理的;其次,即使損害后果業已發生并為權利人所知曉,亦不能簡單地將損害發生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因為醫學知識是相對專業的,不是非專業的普通人所能掌握的,醫療事故損害案件中損害后果是否為醫療護理所致,醫療護理失誤與發生的損害后果是否具備因果關系并不能為普通百姓所迅速感知,只有知道被誰侵害才能確定侵權人從而進行進一步權利的主張,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后不知道被誰所害,則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查清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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