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2009年6月8日下午放學后,內宿住校生陳煥民等四名同學違反學校紀律擅自翻越約三米高的圍墻外出到河里游泳,在游泳過程中陳煥民不幸溺水,經昭平縣富羅中學送醫院搶救無效身亡。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就陳煥民的死亡賠償協商未果。2009年10月30日,原告陳運興、程華英以被告昭平縣富羅中學圍墻設施存在重大隱患、在管理上存在過錯和重大過失為由,向昭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
原告訴稱:原告的兒子陳煥民是被告昭平縣富羅中學的初一年級住校生。2009年6月8日下午放學后,因被告的圍墻設施存在隱患且學校管理混亂,致使陳煥民等幾個同學外出到河里游泳,導致陳煥民溺水。事故發生時,陳煥民未滿16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以及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學校疏于管理,圍墻設施存在重大隱患,對于陳煥民外出游泳溺水身亡,被告存在過錯和重大過失,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煥民及其監護人沒有過錯和過失,不應負事故的任何責任。被告應賠付原告因陳煥民死亡發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100628元。
被告辯稱:陳煥民溺水身亡事故發生后,被告昭平縣富羅中學亦協助其家屬做好了善后工作。被告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學校的圍墻高達三米,設施符合規定。陳煥民系違反學校規定擅自翻墻外出,對陳煥民的死亡,被告昭平縣富羅中學沒有過錯。
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昭平縣富羅中學實行封閉式管理,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符合國家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陳煥民擅自爬墻離校到河里游泳溺水死亡,被告積極做好后事處理和安撫原告工作,支付陳煥民火葬費2425元、交通費300元,先后兩次給付原告陳運興、程華英慰問金4020元。被告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學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于2010年2月22日向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評析:
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是本案的焦點之一。被告昭平縣富羅中學是一所全日制國家九年義務教育學校,為學生提供了安全的校舍,四周圍的校園圍墻高達三米,足以保障學生安全的需要,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符合國家規范。
學校是否盡到管理、教育、保護職責是本案的另一爭議焦點。昭平縣富羅中學的在校學生分為外膳生和內膳住校生,對內膳住校生實行封閉式管理,僅一個校門供師生出入。在校期間,外膳生憑外膳證、內宿住校生憑班主任的請假條出入學校。其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完善,在日常教學中對學生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安排教師值日、巡邏,對學生的違紀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對學生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2009年6月8日下午放學后,內宿住校生陳煥民等四名同學違反學校紀律擅自翻越約三米高的圍墻外出到河里游泳。事故發生時,陳煥民將年滿十六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認知水平、防范意識。對擅自攀爬高達3米的圍墻越墻離校的行為應當認識到是違反學校紀律的,應對其自身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陳煥民擅自爬墻離校到河里游泳溺水死亡,被告昭平縣富羅中學在教育、管理上沒有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只要學校對學生盡到的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在管理上不存在過錯,對學生的意外事故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
二審判決: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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