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招商引資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多,承辦人員對這些規定又不太清楚,再加之又不聘請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參與,致使簽訂的一些協議、合同或者有關的章程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有些用詞不當,易產生歧意。筆者近日接受有關問題的咨詢,發現了一些問題,有必要提醒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今后的招商引資中注意。
協議(合同)主體問題
從目前情況看,市(縣)、鎮兩級政府對招商引資工作都很重視,把它作為跨越發展、提升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來抓,因此,在一些項目的簽約中,政府擔當了主體角色,成為合同之一方。
但從法律角度看,目前所招項目均是企業組織形式,合資合作后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作為政府不應是企業的投資者。因此,無論項目是由政府引進還是企業引進,在簽訂有關協議時,政府不應成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而應當由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合同主體。比如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國有土地屬于國家,但其使用權屬于企、事業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當以土地使用權單位作為合同的一方。按照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應經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如果以市(縣)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則政府簽訂的以土地作價入股的合同還要經過市國土局批準,顯屬不當。所以,政府不應是協議中的一方。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問題
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可以減少我方出資的困難,能夠加快土地開發利用,是一種積極穩妥的合作方式,但土地使用權如何作價,目前標準不一。
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對場地使用費作了規定,即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除大城市市區繁華地段外,按下列標準計收:1.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每年每平方米5元至20元。2.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中方已經取得的場地使用權,一般是與廠房等聯系在一起的,供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基本齊全,已屬于開發地域,其場地使用費應為每年每平方米5元至20元。對于中方企業為了合資企業而征用的土地,如果基本設施沒有齊全,其場地使用費最高定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場地使用費確定后,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得調整。場地使用費作為中方的投資后,在合同設定的期限內不得調整。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中規定,合營企業所需場地的使用,已為中國合營者所擁有的,中國合營者可以將其作為對合資企業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所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從這些規定看,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入股,并需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登記手續,而土地租金則不能作價入股,因為承租方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不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權人。為了能吸引外資,我方應當以土地使用權在國家規定的場地使用費收費幅度范圍內作價入股,并在合營企業成立后,辦理合營企業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合同條款問題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與出資比例問題。投資總額應是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投資。注冊資本是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總和。在一項合作協議中,我方以土地使用費1200萬元出資,外方出資5000萬元,分別占股份的20%、80%,雙方認繳的出資額為6200萬元,注冊資本應為6200萬元。而在有關部門的批復中注冊資本為3200萬元,其中我方為1200萬元,外方為2000萬元,這樣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分別為37.5%和62.5%,就不是協議中所約定的20%和80%。這就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雙方認繳的出資額作為注冊資本加以批復,注冊資本的多少實際上也是投資者對企業所負責任的大小,也是保證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基本要求。
出資期限問題。在有關的協議中,對外方出資期限沒有明確的約定,容易使我方投資受損。比如,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這一協議中,對外方出資5000萬元的期限只有在“今年10月30日前投入資金500萬元到公司賬戶”外,對其余4500萬元何時到位未作約定,而我方1200萬元的土地則是一次性到位。這樣不利于項目的實施,連最起碼的企業運行條件都不具備。因此,合作協議對此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如果是一次性繳清,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如果分期繳付出資,則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自認出資額的15%,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注冊資本與外方實投資本不一致的問題。這主要是外商實際投入的資本小于其應繳的注冊資本,形成外商注冊資本的虛設。一是對注冊資本只認不繳,二是對注冊資本認而少繳,三是對注冊資本認而遲繳。對這一問題,我方應在驗資環節上嚴格把關,同時在合同中訂明具體的出資時間與違約責任,如規定在注冊登記前全部繳付或分期繳付,逾期不繳除補交利息外,還應繳付違約金。如果外方實投資本小于應繳注冊資本,則我方有權根據合資雙方實際繳納的資本比例,重新核定調整雙方的權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控股(包括相對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投資額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以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優惠政策及文字表述問題
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各地都制訂了一些吸收投資的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吸引了外商,但要注意這些優惠政策的制訂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嚴格來講,在加入世貿組織后全國的政策措施應當統一,否則就有可能被世貿組織成員指控我國政府不遵守WTO規則。目前,各地的優惠政策應盡可能一致。比如市(縣)以下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市政府應當作出統一規定,市(縣)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其事,因為有關的收費和稅收不是市(縣)所能減免的,特別是稅收這一塊,國家嚴令禁止非法定部門減免稅。如果各地相互攀比優惠政策,在內部搞不正當競爭,相互拼殺,則損害的將是國內的投資形象和財政稅收損失。
有關合同協議的文字表達問題也很重要,如果文字不嚴謹,將會產生爭議。比如:“乙方在該土地上承建項目免除所有手續及其收費”、“減免5年稅金”、“土地所有權單位”等都可能產生爭議。乙方在土地上承建項目不辦理手續則將是違章建筑,不能辦理有關產權證書,該建設工程不受法律保護,外商怎敢建設?減免5年稅金應當依照有關稅收法律的規定明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土地所有權單位”除鎮、村經濟合作組織可以作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外,國有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而不是哪一個具體使用管理的單位,應當明確為土地使用單位作為合同協議條款,語言表達應當明確、具體、精煉,不得產生歧意。
上述問題的解決,一是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操作,二是聘請律師等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參與洽談、簽約,三是辦理法律公證,四是加強對招商引資人員有關WTO規則及國內法律的培訓,五是加強簽約項目的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