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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會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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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作用及方式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9/5 15:16:00 |
律師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作用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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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工作者,在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為國家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律師在從事具體法律業務服務的同時,對委托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也是重要的工作內容,在這個領域中發揮著獨有的作用。 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律師工作的重要職能 律師在法律服務工作中有著特有的身份和地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司法機關,他們代表的是國家,是國家公權的代表,行使的是公共權力職能。而律師是基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信任和委托,為他們提供服務、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代理他們行使的是私權。從這個角度說,公眾對司法機關與律師的信任角度是不同的。因此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同時,對委托人和相關公眾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更易為當事人接受,更容易取得良好的效果。 多年來,黨中央和國家政府在公民中開展普法教育,司法機關和律師都廣泛參與其中,做了大量的,艱苦的、長期的工作,也取得了明顯的效果。這項工作中,司法機關各部門與律師之間是有分工、有配合的。公眾對于法律事務的咨詢,一部分是向司法機關進行咨詢,但大部分是通過律師所,向律師咨詢。律師在解答法律事務,提出法律建議的同時,法制宣傳教育已經蘊含在其中了。公眾在針對自己法律服務咨詢的過程中,不僅了解到權利和利益的是與非,正確與錯誤,主觀要求與客觀可能的法律規定,而且對實現權利要求的法律程序也陸續了解和接受,這個過程就是實實在在的法制宣傳教育。這個效果也是其他司法機關所不能替代的。 多年來的律師法律服務的客觀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我國恢復律師制度以來,十幾萬名律師在為社會公眾提供的法律服務過程中,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這個客觀事實有目共睹。而且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社會公眾對法律服務需求的增加,律師在這個領域發揮作用的空間更大,更要繼續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公眾在社會法律生活中存在著偏見與誤區 律師在日常大量的法律服務工作過程中,經常面對服務對象提出的對司法環境中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現象的質疑。這些情況是客觀存在的,也是不可回避的現實,這些問題集中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中國國情的復雜,人際關系對法律公正的影響。熟人好辦事,熟人好通融,熟人好變通。這在社會上是很普遍的、常見的。這是中國國情。這種現象使公眾形成了打官司就是打關系,沒有關系就難有公正的偏見。二是行政權力對司法工作的干預,一部分領導干部受人請托,直接或間接地對司法審判工作表態、建議、授意,有時造成審判人員違心、甚至違法作出了裁判。這就難免使人提出在我國是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三是媒體上一些相關錯判、瀆職枉法裁判的案例對公眾造成的負面影響,紛紛感嘆在一些司法部門和人員中的腐敗造成的執法不公。四是對一些官員、富人、大款同樣的案情處罰畸輕,使公眾感到法律面前并沒有人人平等,法官也在傍大款。 以上這些現象動搖了公眾對法律公正的信心。也對律師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出了新的課題。如何面對現實,有針對性的開展宣傳教育,使公眾恢復對法律公平公正的信心,是需要認真研究和對待的。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從幾千年的封建社會轉變到建立社會主義社會也才僅僅幾十年。改革開放建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的過程時間更短。面對積重難返的歷史遺留的習俗、陋習,封建的官本位意識,以及我國目前的政治體制改革不到位,法律體系的不完善,絕非一朝一夕所能改變。律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決不能回避現實,坐而論道,無的放矢,而要客觀地、歷史地對待具體現象、具體問題,開展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清楚地看到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看到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和執法環境的逐步健康和好轉,以及國家對糾正司法不公、司法腐敗所下的決心和采取的措施,更要通過媒體中對糾正冤假錯案的典型案例來正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不僅使公眾逐漸堅定對法制社會的信心,更要積極參與到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中來,不僅僅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受益者,更要真正實現當家作主人的社會發展目標。 三、律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途徑 律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不是限于一個服務階段,一個環節。而是貫串在整個法律服務的各個環節中。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民事案件代理、行政案件代理和刑事案件辯護不同類型法律服務工作中,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則是有側重、有區別的。 律師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主要的宣傳教育內容應該側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公平、公正等相關原則。從國家憲法、民法以及各部門法,和相應的訴訟法中的訴訟程序,通過這些具體的規定,針對委托人的具體案情,在辦理過程中,有針對性的開展宣傳和教育工作。讓委托人真正感到,法律并未給不同社會身份的人規定了某些特權,法律是平等的保護各方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在享受法律保護、保障的同時,更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在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的同時,不能影響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讓委托人在訴訟后勝訴的透明,敗訴的服氣,才能達到息訴止爭,社會和諧的效果。 律師在行政案件法律事務代理中的法制宣傳教育,要側重國家在權利義務設計上保護弱者,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國家賠償等內容。傳統的民眾意識觀念中。民不與官斗,雞蛋碰不過石頭,這是很多人傳統觀念。客觀事實表明,行政訴訟還不為更多公眾所了解。一些縣、市的國家專項的國家賠償金用不出去,年底又全額交回財政。這些現象都說明了這個問題。這絕對不是表明我們的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行政處罰是多么科學、完善、公正、正確,每年大量的上訪大軍也說明了這一點。 律師在行政類案件代理中,應該向委托人宣傳國家在法律制度設計上的進步,宣傳講述行政案件中舉證的責任在于行政機關,沒有相關的證據,或證據不足不能作出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為后,在訴訟中,不得再向行政行為相對人再行收集證據,更主要的是一旦行政訴訟判決行政部門違法,使公民或組織受到經濟損失,國家已經有相應的賠償制度和賠償金。足以保護受害人利益和救濟途徑。包括浙江省農民告贏浙江省政府違規拆遷的行政訴訟等許多相關案例也都證明了這一點。通過以案說事,以案說權利,以案說法律,將法制理念滲透到宣傳教育工作中。 律師在刑事辯護案件中應該開展的宣傳教育主要包括罪罰相等、處罰公正的原則,在公眾中一度存在律師刑事辯護是替壞人說話的認識誤區。從犯罪嫌疑人方面也存在著擔心處罰過重,判處不公的心理。我國的刑事審判工作也確實存在過重口供,輕證據,嚴刑逼供,造成假案、冤案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和其親屬擔心的不是受到懲處,而是擔心犯罪與處罰是否會相對應。犯罪程度和后果是否受到相應的、公正的處罰。而且不同社會階層,不同社會地位的人犯同樣的罪名,是否會受到不同區別對待的處罰。但是近幾年在改善和完備刑事審判工作方面的進步是很大的。包括法規的完善和程序的公正方面。例如死刑判決二審必須開庭審理,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等舉措。 律師在刑事辯護案件辦理中,應該重點宣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量刑做到罪罰相應。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決不是推翻犯罪事實,把壞人說成是好人,而是要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使罪犯受到不枉不過的相應的公正的處罰,使公眾樹立起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與意識。 四、律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積極作用 多年來的普法工作實踐表明,律師在業務工作的同時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所起的作用是重要的,積極的。收到的社會效果也是明顯的,與其他司法部門和宣傳部門是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重要環節。 律師的宣傳教育是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進行的。是有針對性進行的,也容易為宣傳受眾所理解和接受。在各個行業的普法宣傳活動中,有大量的律師工作者參與其中。公民、社會組織、企業、事業、行政機關在工作中大量聘請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而法律顧問工作范圍里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也是律師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 當前黨中央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努力避免和化解重大的社會矛盾與沖突。減少群體性上訪案件,創造安定團結的良好社會環境,律師在這個過程中,起作用。有作為的空間是很大的。還有許多積極的,有效的方式和方法,途徑需要去探討和研究。這也是擺在律師面前的重要課題。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律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一個人,一部分律師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需要更多的律師參與其中,需要廣大律師在辦理案件業務的同時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二者有機的結合起來,為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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