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網上到處都是‘醉駕入罪’,老百姓會理解成更嚴格了,喝醉酒后開車要觸犯刑法了,但是草案中規定處以拘役并處罰金,讓我不太理解新增這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對醉駕和飆車的處罰究竟是嚴了還是寬了。”伴隨著《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醉酒駕車和飆車,這兩個擬納入刑法典的新罪名,從最高立法機關的分組審議到街談巷議,關注空前。
近兩年,中國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連發生酒后駕車導致的惡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駕車者以“交通肇事罪”被處罰,一些酒后駕車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兩種罪名的罪刑差別較大,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少爭議。
草案中這樣規定:“對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將此規定作為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增加的一條。
“目前我國刑法還沒有專門設置針對危險駕駛行為的罪名,草案增加對醉酒駕車、飆車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符合我國國情,值得肯定。”8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許多委員這樣評價。
任茂東委員認為,新增規定是針對醉酒駕駛置公共安全于危險狀態但尚未肇事的行為而設立的,但是還應進一步斟酌,按照本條規定,醉酒和追逐競駛行為達到了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何為“情節惡劣”?惡劣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撞死了人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才算是惡劣?這顯然違背了保護民生的立法本意,“如果這樣規定,司法實踐中要正確適用就只能寄希望于司法解釋來說明什么是情節惡劣,這就為司法解釋提供了很大的空間,不太合適。”
任茂東建議刪除“情節惡劣”這一條件,這樣既保證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又避免了法律規定過于概念化的弊端。喬傳秀委員對此表示贊同,醉酒駕車行為屬于主觀故意,危害巨大,因此,無論該行為是否惡劣,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判處拘役,并處罰金的量刑規定遭到了相當多的委員質疑,任茂東委員提出,司法實踐中拘役最多是6個月,建議只要是醉酒駕駛,就應當處以重刑,至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臺灣地區刑法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酒類等其他物品,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有期徒刑并處15萬元以下罰金,不管有沒有肇事,只要是醉酒駕駛就要處以刑罰。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姜健認為,這樣的規定處罰得太輕,她建議增加一些規定:造成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傷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樣更有利于威懾醉酒駕駛。
信春鷹委員認為,以前的司法實踐中有各種判例,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緩的,也有處以較重徒刑的,草案規定判處拘役并處罰金,是否要否定以往的司法判例?不規定徒刑,這種刑罰方式比較少見,對于這個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如何處罰要慎重研究。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刑法學者周光權認為,新增的規定只是將拘役作為該罪名的主刑,這和刑法分則中其他罪名的主刑都規定的是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不相符,不太合適,可以考慮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08年發生的成都孫偉銘醉酒駕駛案件,終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緩,現在規定醉酒駕車只是判拘役,老百姓會認為刑法修改后對被告人反而輕判了,有悖立法初衷。
白景富委員提出,這樣的處罰太輕了,醉酒后在大街上飆車,是一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能只判處拘役。
另外,這條規定不夠完善,如果醉酒駕車、飆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怎么處理?作為交通肇事罪新增的條款,必須要規定醉駕飆車肇事后如何從嚴處理的問題。目前交通肇事罪一般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因此,這個條款還應該規定,如果是醉酒后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不能按交通肇事罪處理,應該更嚴厲,這條規定應該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實施醉酒駕車、飆車的行為如何處罰;二是發生交通肇事后,如何與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區別。
還有一些委員關注規定如何執行,烏日圖委員提出,草案中“追逐競駛”這種表述將來在司法實踐應該如何判定,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沒有超過規定的限速,前后兩輛車相互追趕,這是不是追逐?超速超過10%%、超過50%%,還是超過1倍,這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掌握。
相比占了主流的贊成意見,也有一些對醉駕入刑的不同意見。從斌委員提出,醉駕入刑要慎重研究,酒后駕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酒后開車,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范圍一定要有所區別,不能把屬于社會治安處罰的事件用刑法來處罰,酒后駕車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今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草案征求一些地方的意見時,對于醉駕入刑,多數人贊成,但也有一些地方建議還要慎重研究,如果增加,建議要加上后果或情節上的限制,對于飆車入刑,有的地方認為情況復雜,不好把握,有的建議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拘留等處罰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