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電影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歸屬于制片人,電影內部的音樂、劇本等著作權被電影作品著作權吸收,對外電影作品著作權的使用與維權均由制片人行使。
案情
黃梅戲電影《天仙配》于1955年由上海電影制片廠拍攝,主演為嚴鳳英、王少舫。嚴鳳英于1968年4月8日去世,其繼承人為其配偶王冠亞及兩個兒子王小亞和王小英。2005年11月,王小英發現深圳南山書城正在銷售由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的上述電影VCD光盤。王冠亞、王小亞和王小英認為,嚴鳳英享有黃梅戲電影《天仙配》中的唱腔設計(曲調和表演動作)著作權以及表演者權,安徽音像出版社、深圳南山書城的上述行為未經嚴鳳英之著作權法定繼承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因而侵犯了嚴鳳英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追究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裁判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未舉證證明戲劇作品《天仙配》的原曲譜,無法對比原告主張的嚴鳳英對《天仙配》具有獨創性的創作之處,故原告關于嚴鳳英在黃梅戲《天仙配》中享有唱腔設計著作權的主張,不予支持。嚴鳳英在黃梅戲《天仙配》中不享有表演者權,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唱腔設計是指帶聲樂的戲曲旋律,其只要符合作品的構成條件,就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電影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歸屬于制片人,只能由制片人作為著作權人來行使權利或主張權利,電影內部作品的著作權人無權向該侵權人主張權利。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黃梅戲電影VCD光碟的行為,是對黃梅戲電影《天仙配》整體作品的使用,不是脫離黃梅戲電影《天仙配》而單獨使用黃梅戲《天仙配》唱腔設計的行為,所以無論嚴鳳英的法定繼承人所主張的嚴鳳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設計著作權的主張能否成立,其無權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張該唱腔設計著作權被侵犯的請求權。2010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戲曲唱腔是我國傳統戲曲藝術中演唱的曲調,是戲曲劇種風格的標志。戲曲一般由“唱、念、做、打”四個部分構成。所謂唱腔設計是指帶聲樂的戲曲旋律,比如,戲曲演員要表演某部戲曲作品,一般要先有口傳的唱腔設計或唱腔設計文本,把“唱、念、做、打”等部分的內容編排好,然后由戲曲演員根據該口傳的唱腔設計或唱腔設計文本進行戲曲表演。戲曲唱腔設計一般以聲樂為主,包括詞、曲、念白、舞步等方面的內容。戲曲唱腔設計只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構成作品的要件,就應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就本案黃梅戲《天仙配》來說,其是由在先的唱腔設計編寫者創作出《天仙配》唱腔設計文本,然后由嚴鳳英根據自身嗓音的條件及對該曲目表達內容的理解,對唱腔設計進行表演。嚴鳳英的法定繼承人未能舉證證明黃梅戲《天仙配》的原唱腔設計,故無法比對原唱腔設計與其主張的唱腔設計的異同,因此,原告無法證明嚴鳳英享有改編的黃梅戲《天仙配》唱腔設計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對電影作品著作權的規定,采用了三個層面的特殊規制方法:一是電影作品著作權外部之“吸收規則”,即電影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歸屬于制片人,原電影內部的音樂、劇本等著作權被電影作品著作權吸收,對外無論制片人以何種方式使用電影作品,都不再需要經原電影之內部音樂、劇本等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發生電影作品著作權被侵犯的情形,也只能由制片人作為著作權人來主張權利,電影內部的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無權向該侵權人主張權利;二是電影作品內部之“報酬請求規則”,即電影內部的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取報酬;三是電影內部作品的“獨立行使權利規則”,即電影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權獨立行使其著作權,當他人未經許可單獨使用了電影作品中的劇本或音樂作品,且該使用方式在著作權法上與電影作品無關時,劇本或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才能單獨向侵權人主張著作權。
就本案來說,黃梅戲電影《天仙配》的拍攝行為表明,該案的唱腔設計著作權人已授權上海電影制片廠使用其唱腔設計,根據電影作品著作權外部之“吸收規則”,黃梅戲電影《天仙配》唱腔設計的著作權已被電影制片人的著作權吸收,故無論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黃梅戲電影《天仙配》VCD光盤的行為是否經過了電影制片人的許可,也無論原告主張的嚴鳳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設計著作權的主張能否成立,其均無權以唱腔設計著作權受到侵犯為由,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張權利。同時,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黃梅戲電影VCD光盤的行為,是對黃梅戲電影《天仙配》整體作品的使用,不是脫離黃梅戲電影《天仙配》而單獨使用《天仙配》唱腔設計的行為,所以無論原告主張的嚴鳳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設計著作權的主張能否成立,原告均無權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張該唱腔設計著作權被侵犯的請求權。
根據著作權法對電影作品的規定,演員不享有表演者權。現實生活中,電影演員一般是通過與電影制片人簽訂合同的方式來獲取演出報酬。嚴鳳英的法定繼承人可否依據合同法來主張經濟利益的請求權呢?黃梅戲電影《天仙配》拍攝時,我國正處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年代,嚴鳳英與上海電影制片廠不可能簽訂現代意義上的演出合同。嚴鳳英于1968年去世時,我國仍處于計劃經濟的環境中。在嚴鳳英尚無合同法上的民事權利的前提下,原告作為嚴鳳英的法定繼承人亦無可能依據合同法來主張經濟利益請求權。
本案案號:(2006)深南法知初字第10號,(2009)深中法民三終字第86號
案例編寫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祝建軍 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