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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莊知識產權律師:“NBA”能做商標么? |
作者:河北石家莊知識產權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4/24 17:39:00 |
“NBA”商標惹爭議 商標評審委成被告
來源:《北京商報》
提起“NBA”,大部分人第一時間都能聯想到美國職業籃球聯賽,一個個籃球巨星的名字如雷貫耳,“NBA”也成為享譽世界的商標。日前,廣東中山一家電機廠在縫紉機電機商品上獲準注冊“NBA”及圖商標,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
美商公司系一家美國企業,著名的NBA籃球聯賽正是其旗下聯賽,同時該公司還經營涉及體育用品、服裝等多種商品,美商公司所使用的“NBA”系列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包括“NBA”、“NBA及圖”商標,是其創造并使用的享譽世界的商標。1998年10月21日廣東中山市一家電機廠向商標局申請在縫紉機電機商品上使用“NBA”及圖(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獲得商標局核準。
美商公司認為,電機廠申請注冊“NBA”及圖商標中的“NBA”字樣非常明顯,是對其所有的多個“NBA”、“NBA及圖”商標的惡意抄襲,使得消費者容易將該商標與該公司聯系起來,造成混淆和誤認,損害其合法權益,故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2001年8月,商標局做出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美商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美商公司繼續向商標評審委申請復審,評審委同樣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美商公司不服,向一中院起訴,指出被異議商標的文字是“NBA”,其圖形部分是接近于一種電機的圖形,對于其指定商品來說這個圖形的美術創造性很低、顯著性較弱,消費者若觀察該商標,識別的重點是“NBA”三個字母,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會使消費者由該商標聯想到原告的“NBA”商標,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美商公司稱其在行政復審中提出的引證商標包括“NBA”和“NBA及圖”兩組商標,但是商標評審委做出的裁定僅針對其中一組引證商標即“NBA及圖”商標的復審理由進行了評審。
商標評審委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都含有字母“NBA”,但在字母排列上有區別,商標整體區別較大,而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縫紉機電機商品與原告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注冊申請。雖然美商公司主張其引證商標是世界公認的馳名商標,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核準注冊前即已成為我國公眾熟知的馳名商標,亦無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會誤導公眾,可能損害原告的利益。
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郭修申認為,商標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確保了在不同商標注冊申請人之間公平正義分享商標標志的理念,在公平正義的范圍內,可以使不同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商標標志的取得上實現有序化,使不同商標注冊申請人之間在獲得合法商標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求得平衡。
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最初建立在傳統商標混淆理論基礎之上,商標知名度越大,則對其保護范圍越廣,可及于不同類商品。但是,也不是凡是馳名商標都實行全方位跨類保護,否則也有失公平。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應有一定長度。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長度應由其市場知名度和相關公眾的廣泛性決定。“NBA”屬于馳名商標,其商標跨類保護的長度也應由其市場覆蓋面和相關公眾廣泛性決定。常識可知,美商公司“NBA”商標的相關公眾已經完全覆蓋電機廠“NBA”商標標識商品的相關公眾,因此,將“NBA”商標使用在電機上,相關公眾極有可能認為二者之間存在投資關系、商標許可關系或合作關系。
在審理商標侵權糾紛司法實踐中,注重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是貫徹公平正義價值取向的基本表現和實施方式。一方面,從判決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看,法院對每個具體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是對當事人之間是非曲直做出評判,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進行衡量和裁斷;另一方面,司法判決除了應以利益平衡原則為指導公平合理地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外,還需要進一步透視案件背后的利益導向,特別是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間的平衡。
郭修申強調,這類司法判決主要是通過具體案例,向社會宣傳商標法律制度鼓勵什么行為,制止什么行為,保護什么行為,制裁什么行為。馳名商標保護只是手段,激勵創新,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進而推動社會進步,才是馳名商標制度的真正要旨。因此,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時貫徹利益平衡原則,應站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和維護商標領域公平競爭的高度進行考察,這對于其正確適用法律、從總體上把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公平合理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院審理后認為,美商公司在向商標評審委申請復審時提出了“NBA”商標及“NBA及圖”商標兩組商標作為引證商標,并提出該兩組商標均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構成對其上述兩組引證商標的惡意抄襲、模仿等復審理由。參照《商標評審規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審理不符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而商標評審委僅針對其中一組引證商標即“NBA及圖”商標的復審理由進行了評審,并未對“NBA”商標作為引證商標的相關復審理由進行全部審查。因此,商標評審委所做出的裁定證據不足,依據不充分,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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