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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有形資產已抵押的公司破產相關問題 |
作者:河北被石家莊公司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2/3 15:35:00 |
全部有形資產已抵押的公司破產相關問題
一、公司破產的程序 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序: (1)破產的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包括債務人和債權人,有擔保財產的債權人申請的必須有證據證明其擔保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權)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破產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破產的和解協議: 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后,終止破產程序的一種制度。 (4)破產的宣告: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5)破產的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依據這一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如果管理人發現破產財產中只有擔保財產、沒有無擔保財產,而且擔保財產在清償擔保債權后已沒有剩余財產可以分配給特定職工債權、稅款債權以及普通債權的,管理人就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但在請求法院裁定終結之前,管理人應當將擔保財產向權利人清償完畢。 二、只有擔保財產的公司資不抵債是否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對擔保權的影響 1、擔保財產債權人享有別除權: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以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別除權,需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和擔保權合法成立和生效;(2)債權和擔保權符合破產法的規定;(3)債權已依法申報并獲得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9條的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應當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又根據該法第15條的規定,已申報的債權,無論有無財產擔保,均應接受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只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方可依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所以,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確認的有擔保債權,不受別除權制度的保護。 2、擔保財產和債務人財產、破產財產的聯系和區別 先得弄清楚破產財產范圍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第1款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組成: 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A 因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B 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 C 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 D 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 E 清算期間繼續營業的收益; F 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 H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這里所說的"其他財產權利",指以上所列財產以外的具有金錢價值的請求權,主要包括: a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合同債權; b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非合同債權; c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票據權利; d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股東權; e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請求權。 另外,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因此,債務人財產包括擔保財產和破產財產,擔保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另外,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不屬于破產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破產財產,在企業破產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處置。”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433號)的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時,其原使用得劃撥土地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出讓,變現資金設立專戶,優先用于職工安置。” 3、債務人財產的處理或清償順利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的財產隨時清償. 我國破產費用的范圍應當包括:(1)破產財團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具體包括因管理而支付的倉儲費、運輸費、保險費等,因變賣而支付的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因分配而支付的公告費、送達郵費等。此外,還有聘任相應工作人員的報酬與費用。(2)有關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破產案件本身的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清算組為收取債權或行使撤銷權,或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對他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及進行其它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費用;他人以破產企業或破產財團為被告而提起訴訟時,清算組以破產財團名義應訴所應支付的各項費用。(3)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報酬或費用,包括破產企業留守人員的報酬及勞動保險費用。無論清算組采取何種方式產生,清算組的工作都應當是有償的,該有償支付的報酬和費用是保證破產程序在清算組管理下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故應列為破產費用。(4)破產程序開始后產生的稅款。對于破產企業所欠國家稅款的處理,破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先于破產債權、后于破產費用以及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進行分配,并未對其產生于破產程序開始之前,抑或開始之后做出區分。 共益債務則可定義為: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為全體債權人利益或為程序進行之必需而對破產企業產生的一切請求權的統稱。共益債務的范圍包括:(1)清算組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所產生的債務。(2)清算組選擇履行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的雙務合同所生的債務。(3)他人對破產財產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4)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5)清算組的職務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等。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為了全體債權人利益而發生的費用,此費用的發生可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的任何階段進行優先清償.擔保債權人的擔保物權一般只有待破產宣告后分配財產時才予清償.故: 應該是A: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擔保債權人受償——勞動債權——其他社保欠款和欠稅——無擔保普通債權 ; 而不是B:擔保債權人受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勞動債務——其他社保欠款和欠稅——無擔保普通債權 作為例外,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2007年6月1日)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因此,在債務人財產只有擔保財產而沒有無擔保財產的情形下,如果有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優先從擔保財產中受償的職工債權時,管理人就不應當將擔保財產先予處分并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而應當立即提請法院宣告破產,并在法院宣告破產后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以滿足優先從擔保財產中受償的職工債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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