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情況中,合同往往會由于種種原因,發生合同內容和主體的變化。本文將對合同的變更和轉讓進行一個簡單的歸納。
一、合同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合同的主體不變,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后者是指合同關系保持一致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后者的實質是合同的轉讓,將在本文第二部分表述。本部分僅探討狹義的合同變更,即合同內容的變更。
1、合同變更的原因
(1)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債務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變更為損害賠償債務。
(2)法院的裁判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包括:
a.在合同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情況下,有權人可請訴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b.情勢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變更合同。
(3)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
(4)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2、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條件。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屬于合同自始無效;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故此三種情況,均不屬于合同的變更。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標的;標的物的數量;標的物品質;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或者方式;結算方式;違約金等的變更。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合同變更的批準、登記。
3、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是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
(二)合同轉讓的性質
1、合同的轉讓并不改變合同原有的權利義務內容;
2、合同的轉讓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
3、合同的轉讓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合同轉讓的原因
1、法律規定
(1)繼承法的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合同權利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擔保法的規定
保證人代為履行后取得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2、法律行為
(1)單方法律行為
例如:以遺囑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受遺贈人;附義務的遺贈,在遺贈發生效力時,即同時成立債務承擔。
(2)合同行為
包括:轉讓合同、讓與合同和合同的概括轉讓。
(四)合同轉讓的類型
1、合同權利的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和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2、合同義務的轉讓
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債務人將其全部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叫做“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地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連帶地向債權人負責,叫做“并存的債務承擔”;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各自按份負其責任,則按按份之債的規則處理。可見,合同義務的轉讓其實質是債務承擔。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3、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地繼受之。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為合同承受,一為企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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