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夫婦是某商品房5層住戶,其毗鄰的電梯噪音排放超標,這嚴重影響了張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張先生多次向房地產開發商反映情況,卻沒有解決。張先生夫婦遂以噪聲污染侵權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此案,法院認為根據檢測報告,商品房電梯確實存在噪音排放超標,該噪聲對張先生夫婦的生活造成了影響與妨礙,開發商負責住宅設計及電梯采購、設置,對于電梯噪聲產生的損害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判決開發商立即采取隔音治理措施,直至噪音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張先生夫婦在起訴中稱, 2005年9月家人入住時,夫婦居主臥,女兒住兒童房。不久孩子就抱怨被電梯噪音吵得睡不著,張先生夫婦向開發商和物業反映要求治理電梯噪音。物業工程部檢查后答復說電梯運行必然產生噪音,無法人為調整。無奈之下,張先生只好安排女兒住主臥,自己和妻子住客臥。此后一年多時間里,由于客臥可以明顯感覺電梯噪音,夫妻二人經常在深夜和凌晨被電梯噪音干擾無法入眠。長期的睡眠不足導致張先生妻子患嚴重的神經衰弱,經常感覺眩暈,去醫院就診也無良方,為此妻子被迫轉移到主臥與女兒同居。張先生自己因電梯噪音干擾也常感困乏疲憊,工作效率低下,體檢時查明處于亞健康狀態。
2009年,張先生委托清華大學建筑環境檢測中心對電梯運行對室內噪音影響進行測量,結果發現,在夜間(22點后)電梯運行時,兒童房和客臥的室內噪音分別為35.4dB(A)和31.8dB(A),均超過了國家關于夜間1類環境功能區(民用住宅屬于1類)因結構傳播固定設備的室內噪音限值30dB(A),并且在倍頻帶250Hz和500Hz聲壓級范圍內也超過了國家排放限值標準。因此,張先生夫婦所在單元電梯運行產生的噪音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GB12348-2008)。張先生認為,造成目前電梯噪音侵害的責任完全在于該商品房開發商。按照國家有關住宅設計規范,電梯不應與臥室緊鄰設置,而開發商卻將電梯設置在緊鄰兒童房的位置,并且沒有采取必要的降噪、減震措施。同時,開發商所安裝的電梯控制柜沒有設置在封閉空間內,而是直接裸露在外,加劇了噪音污染狀況。
張先生認為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的設計缺陷、偷工減料及對電梯噪音治理的不作為是電梯噪音超標的主要原因,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明顯過錯。張先生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對電梯采取隔音治理措施,直至其噪音排放達到國家標準,開發商賠償由于噪音導致房屋減值損失15萬,開發商支付張先生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
開發商辯稱,該電梯通過竣工驗收,說明電梯在交付時質量是合格的。開發商認為張先生夫婦訴求的房屋貶值損失15萬元并沒有實際發生,該房屋與購買時相比反而已大大升值。
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商對小區內住宅設計、電梯采購和配置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張先生夫婦提交的檢測報告數據準確、真實有效,證明電梯現階段的確存在噪音排放超標的問題,并嚴重影響了張先生夫婦的正常生活。電梯噪聲污染會對張先生夫婦的身體健康與精神健康造成損害,現張先生夫婦請求開發商采取隔音治理措施,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電梯噪聲污染并未對張先生夫婦夫妻造成嚴重損害,張先生夫婦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張先生夫婦居住房屋并未降價,15萬元的貶值費于法無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