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
(三)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國有資產可以定義為廣義和狹義二種,廣義的國有資產包括企業占用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也包括政府機構、人民團體、軍隊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所占用的國有資產,還包括國家的自然資源以及國家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等。狹義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投入到經營性企業中的財產。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化,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復雜化、多樣化。為此,高檢院在走訪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對國有資產的概念作了如下比較明確的規定:“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四)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法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1、以單位名義的含義
“以單位名義”指由單位決策層或由決策權的負責人決定,或者單位成員集體表決通過私分國有資產,體現了單位的意思和意志。這里的關鍵在于“單位名義”是否體現了單位的意志。只有體現了單位意志,才有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給個人的行為。其主要表現形式有:(1)單位決策層集體決定;(2)單位有決策權的負責人決定;(3)經人提議,單位成員集體表決通過。在這三種形式中,前兩種人在法律上能代表單位,所以其職務行為也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除了第二種形式自己提議自己決定,其他兩種都要有一個提議者,而且在我國目前體制下,決定或表決要真正冠以“單位名義”還需要對國有資產負有管理職責的主管人員首肯。所以私分國有資產行為也是這些自然人的主觀上希望或放縱的結果,只是顯得隱晦而已。
2、關于單位的標準
《刑法》明確規定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是不是本罪單位的外延?
法律上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在每一個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直接責任人員不一定都有,但主管人員都必定都有,依據刑法規定主管人員是上述單位的主管人員。將單位理解為法人,即以法人標準來認定“以單位名義”之單位。凡是發生在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中的私分國有資產行為,才可能依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3、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真正內涵
有人認為私分國有資產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單位違反國家對上繳罰沒財物或其他國有資產的規定,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數額較大國有資產的行為。在此我們應當注意到“集體私分”是一個有歧義的詞組,它可以理解成私分給多數人,也可以理解成被多數人私分,而且現實中典型且危害較大的大部分是國有資產被多數人私分的情況。
4、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產分配管理規定。例如違背了國家關于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帳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者。
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僅有上述行為,還不足以構成認定本罪的客觀基礎,還必須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給個人數額較大者,本罪客觀要件才齊備。應當注意的是,對這里所謂數額較大。原則上應理解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總額較大,而非指每一個人所分數額較大。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認定本罪時應注意事項
(一)區分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產
國有資產都是公共財產;但公共財產并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按照本法第9l條所作的立法解釋,公共財產除國有資產外,還包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以公共財產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后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別:凡私分后三類財產者,不能按本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而非國有資金
本罪的行為對象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產資料、生產資料乃至屬于國有的產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對象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于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
(三)區分本罪與單位個別負責人或經手人貪污國有資產的行為
本罪行為屬集體私分,在單位內部帶有普遍性和公開性,而貪污行為則帶有個中性和隱秘性。
三、處罰
根據本條之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