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銷合同簽訂技巧與風險防范(一)
商業時代,合同行為尤其是買賣行為是我們身邊最常發生的法律行為,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知識是我們最應該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識之一。
第一部分 企業購銷合同內容解析
一 、合同主要條款議定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產品的名稱要用全稱,注明牌號或商標,生產廠家,同時要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寫清楚。產品的名稱不要用方言、俗語、習慣名稱。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賣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對成套產品,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應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應注明抽樣標準或抽樣方法和比例。需要封存樣品的產品,應由雙方分別封存,分別保管,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作為檢驗依據。
工礦產品買賣合同中,要注意區分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合同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比例可低一點;專用產品的違約金比例應高一些,具體比例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應注意比例不應過高,否則,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可根據對方的請求降低違約金。
2、產品的技術標準。
產品的技術標準,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但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前兩種標準都沒有,按通常標準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
3、產品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數量的計量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明確輔機、附件、配套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物品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4、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包裝物一般由賣方負責供應,可多次使用的包裝物的回收辦法,應由買賣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包裝費用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除非雙方有約定。包裝費超過原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買方負擔;包裝費低于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
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是異地交貨的工礦產品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
5、產品的運輸與交接。交貨方式有三種:代辦托運、送貨和自提。交貨方式關系到以后產生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賣方應盡量選擇代辦托運和買方自提;買方應盡量選擇賣方送貨,這樣可以把管轄法院定在本方所在地的法院。交接地點必須寫得清楚、具體,特別是車站和港口的具體地址。
6、產品的交(提)貨期限。交貨期限的計算標準:送貨或代運的產品,以賣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的日期為交貨日期;自提的產品,以賣方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賣方應給買方必要的途中時間。
7、產品的驗收。采用哪種驗收方法應明確。驗收的時間和地點有三種:在裝運的時間、地點驗收;在到達目的地的時間、地點驗收;在裝運地和目的地雙重驗收。驗收費用負擔的慣例是:如產品合格,由買方負擔;如產品不合格,造成拒收或退貨,則由賣方負擔。
8、貨款的結算。采用哪種結算方式應明確。貨款的結算期限在合同中也要明確規定,結算時間的早晚,關系到利息的多少。
馬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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