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由于中美貿易保護升級,大家對傾銷這個字眼聽的比較多。2009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74號和第75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09年11月6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83號和第84號公告,決定即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但究竟何謂傾銷?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6條規定:“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或者對某一國內產業的興建產生實質性阻礙,這種傾銷應該受到譴責”。
《WTO》反傾銷協議第二條規定:為本協議之目的,如果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其在出口國國內消費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則該產品應被認為是傾銷產品。即一項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輸入到另一國的商業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第二條規定: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傾銷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所謂傾銷,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進口國銷售產品,并因此給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行為。反傾銷是針對國際貿易中不公平的傾銷行為而制定的一項貿易法律。所謂反傾銷,是指如果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進口國市場,并對該國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可進口國可依相關其本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反傾銷調查,采取反傾銷措施。
傾銷是一種刻意的低價銷售產品的行為,其目的和動機具有多樣性,有的是為了銷售剩余產品,有的是為了維持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或擴大生產規模,有的是為了利用傾銷手段打擊他國民族工業,以實現政治或經濟上的某種利益,但更多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擊敗在進口國的競爭對手,從而建立壟斷地位。因此,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行為,是壟斷企業由國內壟斷走向國外壟斷過程中為爭奪國外市場而展開競爭的手段或產物。
傾銷不僅會影響進口國的經濟發展,而且擾亂了國際正常競爭秩序。它擾亂了正常的進出口經濟秩序,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法則,沖擊進口國民族工業的發展,并損害該國的經濟利益。
反傾銷是抵制或制裁對進口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實質性阻礙的傾銷行為的一種合法手段。反傾銷法是進口國為了保護本國國內產業、維護正常的國際經濟貿易秩序而對可能和已經造成損害的傾銷進行制裁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調整對象上看,反傾銷法調整的是傾銷與反傾銷的關系;從法律淵源看,反傾銷法表現為國內規范和國際規范兩種形式,即各國國內反傾銷法律及《WTO反傾銷協議》及區域性的反傾銷法律等;從目的及宗旨看,是為了消除價格歧視,維護公平競爭,它的實施可以消除或抵制不公平價格的差異,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止傾銷,保護國內產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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