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上保護商業秘密法律可以分為四個法律部門,如前述。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可分為四種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濟、勞動法上的救濟、行政法上的救濟和刑法上的救濟。
1、民法上的救濟
民法上的救濟,即依據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違反保密協議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害商業秘密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濟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或者侵權行為。
第一,違反保密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商業秘密保密合同(前面已論述)負有保守秘密的一方當事人違反保密合同約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即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企業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據保密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訴訟方式,向約定的商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屬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當事人有述行為之一,給企業造成損害后果的,企業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勞動法上的救濟
勞動者違反企業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保密合同或者競業禁止合同約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違反上述約定的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上述約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后違反保密約定將其知悉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存在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此情形下,企業應將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共同作為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在法定期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勞動法第79條的規定。
3、行政法上的救濟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管機關對商業秘密侵權的處理。其依據是《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暫行規定》,根據上述規定,當企業(申請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侵權行為,當侵權人侵權行為成立時,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企業因損害賠償問題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調解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進行調解。企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4、刑法上的救濟
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處以上七處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不論是基于民法保護發生的,還是基于勞動法保護發生的,企業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六單位《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1款第7項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要求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章的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企業作為權利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立案偵查,追究其刑責任。在追究刑責任的同時,企業可期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