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晨報》2月20日報道,失業一年多的盧某在一家企業找到一份空調維修工作,并簽訂了包含“工作必須隨叫隨到,一切聽從單位的安排”條款的勞動合同。之后,這個當初自己認為“蠻正常”的條款卻成了套在頭上的“緊箍咒”,迫使他象機器人一樣沒黑沒白地為企業干活。不知所措的盧某咨詢法律人士后才恍然大悟,原來這樣的合同純屬“賣身合同”,這樣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條款。
其實,有相同或類似遭遇的勞動者遠不止盧某一人。一項網上調查顯示,一些中小型私營、民營企業,包括少數小型獨資、合資企業,都存在簽訂“賣身合同”的嫌疑。甚至一些大型國有企業也利用自己的優勢在招聘勞動者時簽訂含有“賣身條款”的合同。
事實上,勞動合同中的“賣身條款”的表現也是多種多樣的。除了盧某遇到的情況外,還有包含員工3年內不得辭職條款的合同,包含員工1年內不得結婚條款的合同,包含女職工3年內不得生育條款的合同,包含同事不得戀愛結婚條款的合同,包含雙職工必須同時調離單位條款的合同,以及包含員工家庭用品如卷筒紙、草紙必須從單位購買等條款的合同,等等,均屬“賣身合同”。
必須指出,所有勞動合同中的“賣身條款”都是違反我國勞動法的,是無效條款,沒有任何約束力。員工遇到類似合同條款應及時提出異議,并向勞動部門反映。如果已經簽訂這樣的合同,可以向所在企業提出更正,如不能協商解決,則應請求勞動部門依法處理。
但目前的問題是,為何“賣身合同”層出不窮,如何防止違法合同或違法條款出現呢?
一些企業特別是那些機械化程度低、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為了追求最大化的經濟效益,必然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資源,將原來需要2個人甚至3個人干的工作,集中在1個人身上,從而降低勞動力成本。這是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也是市場經濟消極作用的一個方面。
在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情況下,“買方市場”決定了作為賣方的勞動者無力與雇傭者抗衡,有時明知是不平等的合同條款,但為了獲得一份工作,為了養家糊口也不得不委曲求全,違心地接受。
很顯然,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單靠勞動者主動維權是無法消除“賣身合同”的。往往勞動者維權成功之時,也是他失去工作崗位之時。因此,要想杜絕“賣身合同”出現,防止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主要應依靠勞動執法部門嚴格執法,加強對各類用工單位的日常管理。
筆者認為,維護職工權益應首先從規范勞動合同開始。因為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確定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措施、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不合理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已成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最主要表現,也是此前各級政府在集中清欠民工工資中遇到的現實困難之一。在這個問題上,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應負起管理責任來,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監督檢查,主動審查企業是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及時處罰利用勞動合同或不簽勞動合同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企業和單位。當然,勞動者也要增強維權意識,與勞動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共同防止“賣身合同”的出現。
當前,正是年后外出務工高峰期,也是形成勞動關系的集中時期,此時高度警惕勞動合同變“賣身合同”正當其時,也是防止形成新的工資拖欠的最佳時機,勞動主管部門和勞動者都應當保持高度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