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門用語定義
特許經營合同涉及諸多的法律的、技術的和管理的專業問題,對合同中出現的一些專業用語,如管理體系、商標許可使用、區域保護、加盟金、特許經營使用費、產品和服務的內容等。因對上述專門用語的理解不同,特許雙方經常發生糾紛。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對這些專門用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管理體系是指特許人所有的有價值的專用商名、商標、建筑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經營訣竅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某某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準和技術質量標準”。又如:“本合同所稱產品是指特許人代理銷售的某某牌石油化工全系列產品及特許人代理的各種汽車清洗養護設備。包括......”。
二)、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范圍、期限和地域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許可的內容大致包括:許可使用的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訣竅等等。合同應明確規定它們的名稱、登記號及其它登記注冊情況有效期、許可使用的內容、方式和地區等事項。簽訂合同時,被特許者應該審核有關權屬證書的原件。
特許權許可使用的范圍應明確規定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使用權限等。
合同期限短則一年兩年,長則十年八年,最長可達二十年,通常為三至五年。期限的長短與行業特點、加盟店的投資大小、投資回收期長短等因素有關。
同時,合同應規定延長或者續訂合同的條件和期限。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到期后,乙方(被特許者)要求延續特許經營期限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60日,向甲方(特許人)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未提出申請的,合同終止。”
特許權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許人有權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地域范圍,它通常是用來限定被特許者使用的特許權的空間范圍的。同時,它也可以用來限定特許者在特定地區發展加盟商的數量,防止因特許者貪婪而無節制地發展加盟店,造成特許體系內部發生惡性競爭,危害整個特許體系的健康運作,損害被特許者的利益。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再在某某省市某某區范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商圈保護設定方式通常有:圓心加半徑、按行政劃區劃分、在地圖上標明、買斷地域發展權、指定賣場等等。
三)、特許者的基本權利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八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者有權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這是特許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監督權是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統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監督權通常是通過執行督導程序和制度來實現。雖然各企業的督導程序和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但其職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如麥當勞采用“神秘顧客”的手段來檢查監督加盟店的產品、服務質量,其效果十分良好。
第二、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費及其他各種服務費用。特許經營費是指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有的企業還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這些費用應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其他各種服務費用通常有廣告費、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托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以外單獨約定。這些費用既反映了特許經營權的價值,同時又是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各種服務的保證和源泉,有關各種費用的詳細問題我們在以后做專門討論。
第三、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者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特許者有權終止特許合同,取消被特許者的特許經營資格,這是特許四)、特許者的基本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九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征及經營手冊。特許經營權授予的依據是特許經營合同,在形式上,通常舉辦一個象征性的授權儀式或頒布發授權證書,營業象征通常是指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店面設計、統一招牌、宣傳用品、工作服裝、營業方式等。經營手冊是指《單店營運手冊》、《VI手冊》等。
第二、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通常是由特許者統一安排教育和培訓,如被特許者有特殊要求,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指導被特許者做好開店準備。通常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店址選擇、店面設計、廣告策劃、開業儀式的策劃。設備的安裝調試、物品采購、員工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五)、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 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使用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這里主要是指獲得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利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專利、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這是被特許者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個主要目的,但雙方應對如何正確使用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做出明確約定。
第三、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特許者應安排好接受培訓的人員,充分利用培訓的機會提高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許者接受特許者的指導是維持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重要條件,對被特許者指導是維持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重要條件。對此被特許者應該有正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接受特許者的指導不僅是被特許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六)、被特許者的基本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一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三、 有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不僅是特許者的要求,而且關系到被特許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許體系中,如某一個加盟店出現問題,就會影響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如深圳某連鎖超市發生“剁指事件”,很快影響到整個體系,使體系中所有的連鎖店營業額急劇下降。
第四、 有義務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分別也反映在下面不同條款中。
七)、培訓和指導
對被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是保證特許經營體系完整統一的重要手段,特許經營合同應明確規定培訓和指導的內容、方式、有關費用的承擔等事項。培訓指導通常包括開業前的人員培訓、店址選擇、店面設計、營銷策劃和開業后的支持指導。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為加盟店提供技術骨干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并定期進行再培訓”。同時規定:“(特許人)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加盟店的服務質量和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督導、鑒定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有義務幫助被特許者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還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在加盟店開業前派送其有關人員接受總部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訓證書后方可上崗”,“甲方根據需要向乙方派出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兩名,派出人員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費用負擔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對被特許者來說,獲得培訓和指導是自己的一項重要權利。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培訓的計劃、教材、地點、教師組成等情況了解清楚,并在合同中詳細注明。者的解約權。解約權的行使對特許雙方的影響很大,因此對相關條款的制訂應十分慎重。另一方面,由于特許經營體系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特許者應充分估計解除對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不良影響,不是萬不得已,不要行使解約權。
八)、各種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四條規定,特許者可向被特許者收取下列費用:
第一、 加盟金,即特許者在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特許經營加盟金五萬元”。
第二、 特許權使用費,即被特許者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者定期支付的費用。根據一九九七年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加盟店根據合同,按不高于銷售額(營業額)3%的比例支付給特許者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管理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特許企業總營業收入的3%按月向甲方交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自特許企業開業之日起,乙方應在每月結束的五日內,將該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帳戶”。
第三、 保證金,即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者可要求被特者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合同到期后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者。保證金可以促使被特許者忠實履行合同,如被特許者違約,特許人可用保證金充抵特許權使用費和違約金。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繳納十萬元保證金。合同期滿后甲方將保證金退還乙方,若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須在五內將保證金補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不再退還保證金”。
第四、 其它費用,即特許者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為被特許者提供相關服務,并收取的相應費用。如特許人派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費用、廣告費用的分攤、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托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之外單獨約定。
九)、保密和限制競爭條款
商業秘密矢志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商業秘密的屬性:實用性、保密性。
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其中對經營訣竅、技術機密等的保密問題十分重要。因此特許經營合同都有保密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及加盟店應將《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準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并使處于保密狀態。未經甲方(特許人)書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復制、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后十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透露”。
特許經營最大的弱點就是容易制造出競爭者,為了防止被特許者學到企業的經營訣竅和技術機密后獨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往往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限制競爭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被特許者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屆滿后十年內,被特許者不得從事與甲方(特許人)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同時,特許合同還可以包含竟業禁止條款,竟業禁止條款是指特許者要求加盟者與其員工簽訂含有竟業禁止條款的勞動合同。
十)、特許經營中加盟店的轉讓問題
加盟店經營好壞不僅關系到加盟店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整個加盟體系的成敗。因此特許人對申請加盟者需要進行甄選,只有經考核合格的申請者才獲準進入特許經營體系。所以,特放人不允許被特許者擅自轉讓加盟店,對此,特許者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轉讓的條件。另一方面,申請加盟者應該充分注意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總部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者)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特許經營中門店租賃期限和總部轉租權約定的問題
由于加盟店經營的好壞關系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利益一旦某一個加盟店經營不善關門歇業,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特許總部總是要力圖接管該加盟店,使其盡可能恢復經營。但是,對于一些投資大且必須在繁華地段開業的加盟店,總部的接管有時會遇到門店租賃的問題。如某特許經營企業在某大城市有一家加盟店,開業時間是九八年底,被特許者的門店租賃期十年。開業后,由于被特許者沒有經驗,加上沒有投入足夠的精力進行經營管理,經營情況不理想。經協商,被特許者同意由總部接管該加盟店,總部擬將該店的經營權授予給另外一個申請加盟者,但這涉及到門店轉租的問題。由于房價上漲等原因,原房東堅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繼續承租該門店,而有關法律規定轉租房屋必須經出租人同意。致使總部被迫放棄接管該加盟店的計劃,特許經營體系在該地區的形象和聲譽受到一定的影響。其實這種情況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許者與出租人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時,總部可以作為第三方介入,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規定,如被特許者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將加盟店交給總部接管時,在合同規定的承租期內,被特許者有轉租權,總部或其同意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享有承租權。
十二)、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既有利于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又有利于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因此制訂詳盡的違約責任條款具有一定的意義。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十萬元以上違約金。”又如:“乙方(被特許者)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
1、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范圍,或與其它商標組合使用;
2、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4、降低加盟店的服務質量或產品(商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批評或消費者投訴被證實等情況;
5、加盟店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6、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7、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
十三)、合同的終止和糾紛的處理方式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出現一些意外情況,雙方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乙方或加盟店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乙方或加盟店破產、無償還能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3、乙方財產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4、乙方解散。”
關于糾紛的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特許經營合同的發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出現糾紛是很正常的事情。特許雙方的既有對立的一面,也有統一的一面。因此一旦糾紛出現,雙方應該彼此坦誠地交換意見,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論或仲裁解決。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意見分歧,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除以上內容外,特許經營合同還可以包括如下內容:財務協助和管理、設備和物品的配送、加盟店營業品種的限制、廣告促銷支持和控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