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解析】這是一條關于服務期設定條件、違約金支付數額的條款,服務期約定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本單位服務一定年限的強制性要求。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只有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后,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出資招用、提供特殊待遇給勞動者的情形,不得設定服務期,這是一個重大的改變。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本條款對設定違約金金額的有上限規定,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培訓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用人單位任意設定違約金的行為。對已經部分履行服務期的,違約金支付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同時考慮到服務期一般長于合同期限,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工資同樣享有提高勞動報酬的待遇。從另一方面來講,用人單位不得在服務期內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應對點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情形只有一種,即提供專項培訓。其他情形約定的服務期則屬于無效條款。
2、由于違約金的數額有上限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提供專項培訓時候所支付的實際費用作為確定違約金的依據,這也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的所必須承擔的舉證責任。
【法條】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解析】這是關于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保密的內容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商業秘密,二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內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訂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遵守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地域、期限。同時也確定了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對于勞動者而言,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金數額則沒有上限規定。
【應對點津】
1、應當在競業限制條款中設定明確的競業限制的內容、范圍、地域和期限,這樣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2、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是按月支付,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也是由雙方確定,沒有上限要求。
【法條】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解析】這是關于設定違約金的禁止性條款。本法規定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設定違約金:一是違反服務期的,二是違反競業限制條款。除了這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應對點津】
1、超越法律規定設立違約金的條款的,為無效條款
2、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情況沒有作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