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解釋】本條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的規定。
這一條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一)承包經營權人的基本權利
本條規定了承包人對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這幾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法定權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這些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侵害。
1.依法享有對承包地占有的權利。占有的權利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集體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權利,為實現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對土地占有為前提。
2.依法享有對承包地使用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體的土地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因此,承包人對其承包的土地進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權能之一。至于從事農業生產的種類、方式等均由承包人按照土地用途自主決定,承包人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發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無權進行干涉。對承包土地的使用不僅僅限于傳統意義上的種糧植樹、放牛養羊等,對于因進行農業生產而修建必要的附屬設施,如建造溝渠、修建水井等,也應是對承包土地的一種使用。
3.依法獲取承包地收益的權利。收益權是承包人獲取承包地上產生的收益的權利,這種收益主要是從承包地上種植的農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獲得的利益。例如,糧田里產出的糧食,果樹產生的果實等。承包人還有權自由處置產品,可以自由決定農林牧產品是否賣、如何賣、賣給誰等。承包人對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權是承包經營權中的重要權利。對承包人的收益權應當依法保護,使其得到充分的實現。
(二)承包經營權人的其他權利
承包經營權人的上述權利,體現了作為用益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最基本的權利,還有一些權利內容也體現了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
1.較長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滿后可以繼續承包。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繼續承包。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
3.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人全家遷人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人。
4.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5.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三)物權化的承包經營權有利于對權利的保護
物權法明確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為用益物權,體現了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要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要求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之前,人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大多是從債權的角度即承包合同的角度來認識的。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但未明確使用“用益物權”的概念。根據物權的特征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狀況,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立為用益物權,更有利于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
1.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各項權利為法定權利,不得隨意變更。而合同權利依雙方當事人約定,難以避免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等行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造成侵害。
2.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期限較長,比較穩定。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較短也容易發生變化。
3.承包人享有經營自主權,發包人不得干涉。而合同可以變更,難以避免發包人強令承包人不變更就解除合同的現象發生。
4.承包人作為用益物權人,可以對抗發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被任意剝奪,承包地被違法收回后,可以要求返還。而合同有可能隨意解除,承包地被違法收回的,承包人雖有可能獲得金錢賠償,但返還承包地并不必然。
5.承包人可以以用益物權人的地位直接對抗第三人的侵害,包括政府的違法干預。比如,承包人可以據此抵制“一鄉一品”等干預經營自主權的政府決定。
6.承包人依用益物權享有自主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基礎,任何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而依合同關系難以形成流轉的基礎,而且往往受到對方的限制。
7.在征地補償時,承包人可以作為獨立的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利獲得相應的補償,而不是僅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