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制度
(一)撤銷權―針對債務人的積極行為
如果債務人采取積極的行為逃債、賴債,比如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那么債權企業應該怎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這時,企業可行使撤銷權。
1、撤銷權的含義
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以維持債務人財產的權利。
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有三種:
(1)債務人放棄其對他人的到期債權。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合法的債權,且該債權在債務人實施危害行為之前成立。
(2)債務人實施了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上述三種行為)。
(3)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場合,還要求取得財產的受讓人具有惡意,即要求他知道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二)代位權――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
1、代位權的含義
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屬于債務人但其怠于行使的債權的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要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行使。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必須符合如下四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合法的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怠于行使權利,是指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要件的意思,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張其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履行抗辯權
這里說的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雖然抗辯權的行使在外部表現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但它并非是一種違約行為,而是正當行使權利。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分為在種: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與雙務合同相對的概念是單務合同,它們是對合同的一種分類。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如買賣、租賃、運輸合同均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并不互相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而主要是一方承擔義務,另一方并不負有相對義務的合同,最典型的就是贈與合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含義
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它的含義是: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體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觀念,具有雙重機能:擔保自己債權的實現(你不交貨,我不付款);迫使對方履行合同(你要我付款,必須你同時交貨)。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1)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雙務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互易、雇傭、運輸合同。
互負債務,主要是指存在對待關系的雙方各自的主義務。
(2)對方的債務及自己的債務都已經到期。
如果一方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到期,那么他可以直接以此為由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
(3)雙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未履行包含兩種情形:遲延履行、不能履行。
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有:部分履行、瑕疵履行(如貨物上存在抵押權)、質量不符合約定。
(二)后履行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后履行抗辯權的含義是: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的含義
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財產狀況惡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2、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后履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主要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
(3)上述不安事由危及先履行一方債權的實現。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表現為先履行一方有權中止履行已到期的債務,以及中止履行準備履行債務的行為。享有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在對方要求其履行債務時,可自行中止履行,不必取得對方的同意。但中止履行后,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若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時,要負賠償責任。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提供了適當的擔保或恢復了履行債務的能力,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則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