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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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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奶茶”包裝侵犯商標權賠償20萬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09/9/29 14:47:00 |
“統一奶茶”包裝侵犯商標權賠償20萬 |
新聞來源:中國法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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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 統一公司生產的統一奶茶,包裝上印有“千禧之愛”圖標,家樂福公司中關村店銷售了統一奶茶。享有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史先生將北京統一飲品有限公司、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統一公司、家樂福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由統一公司賠償史先生經濟損失20萬元。
原告史先生訴稱,家樂福中關村店銷售的由北京統一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統一奶茶”包裝上印有“千禧之愛”文字及圖標,該圖標與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圖案近似,突出的文字識別部分“千禧之愛”亦完全相同,商品屬于同一類別,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要求統一公司和家樂福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
統一公司辯稱,其公司對涉案標識擁有著作權和外觀設計權等在先權利,對涉案標識的使用并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而是作為美術作品使用;原告沒有實際使用涉案商標,也并無實際使用意圖,僅意在將其作為索賠工具使用,其索賠要求不應得到支持;涉案商標注冊人僅為自然人,沒有企業,更談不上產品,絕不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家樂福作為銷售者,稱其銷售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二被告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史先生享有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且統一公司的使用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統一公司使用涉案標識,其圖形的整體結構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似,整個標識的喻義亦相近似,尤其是兩個標識均使用了簡體中文“千禧之愛”字樣,法院認定統一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中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近似,其行為侵犯了史先生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于本案中統一公司辯稱原告的注冊商標侵犯了該公司享有的在先權利,法院認為原告是否為獨立創作完成,均應由有關機構進行審查、審理時進行判斷,在注冊商標未被撤銷前,統一公司不得將涉案標識進行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宣判后,統一公司已提出上訴。(作者 李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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