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是指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法定應當終止而未及時終止,造成拖延或延續一段時間方欲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逾期終止勞動合同分三種類型,一為依法應當逾期終止的;二為約定可以逾期終止的;三為法定不允許逾期終止的。
法定可以逾期終止的,包括:
1.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還在治療期間,勞動合同可以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限應予延長到醫療終結時止。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合同期滿的,應當逾期到“三期”滿再終止合同。
3.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法定醫療期未滿而合同期滿的,應當逾期至醫療期滿再終止勞動合同。
約定可以逾期終止的,主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法定終止合同時間已到,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逾期終止合同的情形,須要注意的是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法定不逾期終止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合同期滿或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當事人一方要求終止合同,而另一方則堅持延續合同,致使出現逾期履行合同的狀況;
2.合同期滿或合同終止的約定條件出現,合同應當終止,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及辦理終止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
3.特殊工種可能影響職工身體健康國家限制工作年限(如放射性、高溫、井下等有保護時間限制的),合同期滿雙方均同意延續合同的情形。
對于法定應當逾期終止勞動合同而不逾期終止或法定不應逾期終止合同而強行逾期終止的,應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因此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賠償。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均可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法進行處理。
對勞動合同到期或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雙方當事人既不續訂合同,又不終止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逾期終止合同引起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據《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96號)的規定,首先督促雙方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同時要區別雙方各自的責任,其次再依據續簽的合同或國家的規定,以及雙方責任的大小進行處理。
總之,逾期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原因是多方面的,處理此類案件既要依法準確界定,又要分清責任,合情合理的給予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