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朱女士投資258萬元在昆明市正義路買一套兩層樓的商鋪,在支付了10萬元訂金之后,賣房人突然反悔,為此,雙方鬧上法庭。2007年,本報報道了《物權法》實施以來昆明物權訴訟第一案。兩年過去了,一直被這場官司困擾的朱女士說,今年房款交清了,房產證也拿到手了,原本以為房子就是自己的了,沒想到還是一波三折。前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該案,并爆出了一個細節,買房人在交房款當天就拿到了房產證。
案件由來
朱女士買商鋪一波三折
記者在旁聽時得知,2007年初,朱女士通過房屋中介在昆明市正義路上看到了一套兩層樓商鋪。隨后,她就與房主的委托代理人,也是房主的妹妹小亞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合同約定,朱女士支付258萬元購買這套兩層樓的商鋪。簽合同當天,朱女士支付了10萬元作為購房訂金。在預交訂金之后,朱女士開始四處籌錢。但僅過了幾天,朱女士突然接到了房主呂女士的電話:“我不賣房子了!”接完電話,朱女士傻眼了:“我為了籌錢,所有財產和車輛都做了抵押貸款,怎么說不賣就不賣呢?”
事后朱女士才了解到,因另外有人出了更高的價錢,于是房主單方面想毀約。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朱女士一紙訴狀把對方告上法庭。然而,更出乎朱女士意料的是,開庭后,“突然”冒出了“購房第三人”高先生。這位高先生的代理律師稱,呂女士的這套房子他也出錢了,他也是房產共有人。呂女士賣房并沒有征得高先生的同意,因此,當初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最終,五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朱女士的訴訟請求。朱女士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昆明中院二審認為原判有誤,判令繼續履行合同。但直到今年2月17日,朱女士才得以交清所有房款,并于3月12日拿到了房產證。商鋪也出租出去了,朱女士原以為這一切糾紛已經結束。不料今年8月5日,高先生向省高院提出申訴,要求高院再審此案。
再審焦點
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前日法庭爭議的焦點是,朱女士當初簽訂的這份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朱女士認為,從房產證上看,這套商鋪只有呂女士一人是真正的所有人,高先生并非該商鋪的共有人,他并不具有資格參加訴訟:“這完全是他們為了應付這場官司,憑空捏造出來的。根據《物權法》規定,產權證上產權人是誰就是誰,產權證上沒有登記的,法律不予認可。”
高先生的代理律師堅稱,當初買房時,高先生確實出資了,這是事實,不是編造出來的。根據庭審材料顯示,當初呂女士出資39萬元,高先生出資31萬元,總共70萬元從一公司買來該房。對于為什么房產證上只有呂女士的名字,高先生的解釋是,在辦理產權證時,呂女士瞞著高先生,所以產權證上只有呂女士的名字。為此,高先生和呂女士之間還產生過一場訴訟,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呂女士答應將高先生列為此房屋的共有人。這份《調解書》上已確定高先生是房產的共有人。這也成為了前日庭審的關鍵證據。
庭審細節
交款當天就拿到房產證
就在雙方對于爭議焦點各抒己見時,法官卻注意到一個細節,在原告出示的證據中,當初呂女士和高先生匯款買房時,匯款日期和拿到房產證的日期竟然是同一天,這在房屋交易的辦理過程中是不合常理的。因此,法官認為這個細節很蹊蹺,要求高先生的律師給予解釋,但對方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
律師觀點
《調解書》引發了《物權法》爭議
在這個案件中,高先生認為這份《調解書》是證明自己是房產共有人的關鍵證據,對此,朱女士的代理律師——云南天臺律師事務所尚顯達主任說,這份《調解書》引發了《物權法》的爭議。
尚顯達說,這起案件是《物權法》生效后的一件典型案例,本案經歷了一波三折,期間昆明中院通過嚴格審查后依法判決繼續履行合同,且已履行完畢并已依法登記到朱女士名下。高先生認為是自己與他人共同購買的,經過查證,高先生根本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也不是原出讓人的買售人和簽約人,所以說就申訴人而言,由于他沒有取得財產的實體權利,必然對該財產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而在一、二審中,申訴人僅僅是一個案外第三人,根據法律規定,申訴人根本不能行使獨立的請求權。
來源: 云南網-春城晚報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