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修正案:老鼠倉行為被列為嚴打對象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中,“身邊人”、“老鼠倉”、“地下錢莊”等成為涉及金融犯罪部分的主要看點,同時也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老鼠倉”行為將被嚴打
在證券市場中,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建立“來得快,跑得也快”的“老鼠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80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此外,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逃稅一定條件下可免刑責
刑法修正案(七)相關條款規定,逃避繳納稅款在一定條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提出,逃避繳納稅款后,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中相關條款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引人關注的是,原來的“偷稅”一詞也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指出,原來習慣上用“偷稅”這個概念,實際上逃避納稅義務是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征,這樣在表述上更準確一些。
在經濟生活中,偷逃稅的情況十分復雜,同樣的偷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有關部門建議,在刑法中對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不作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同時考慮到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對初犯,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加大“地下錢莊”打擊力度
新的刑法修正案還擴大了對“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范圍。
據介紹,近年來,一些以典當行、擔保公司、理財咨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猖獗,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等提出,不僅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地下錢莊”行為應受懲處,而且逃避金融監管,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也應依法嚴懲,在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也應明確列舉。
此前,刑法第225條規定了四項違反國家規定、應該受到懲處的非法經營行為。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原來的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加大了對這類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力度。
【來源: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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