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FIDIC合同條件下的索賠
(一)FIDIC合同條件有如下幾類:一是為雇主與承包商之間締約提供的范本,即《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二是為雇主與咨詢工程師之間締約提供的范本,即《FIDIC/咨詢工程師服務協議書標準條款》(白皮書);三是為雇主與電氣/機械承包商之間締約提供的范本,即《FIDIC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黃皮書);四是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締約提供的范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為投資額較小的項目雇主與承包商提供的《簡明合同格式》;為“交鑰匙”項目而提供的《EPC合同條件》。
(二)FIDIC招標程序
1、邀請承包商參加資格預審 ;
2、頒發和提交資格預審文件 ;
3、分析資格預審資料,挑選并通知入選的投標人小名單 ;
4、準備招標文件;
5、頒發招標文件 ;
6、組織投標人考察現場 ;
7、修訂和頒發招標文件補遺 ;
8、投標人質疑或召開標前會議;
9、投標書的遞交和接收 ;
10、開標 ;
11、評標 ;
12、授予合同;
(三)FIDIC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1)通用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 General Conditions)
(2)專用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I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with Guidelines for Preparation of Part II Clauses );
(3)標書、標書附錄與投標保證(Tender, Appendix to Tender and Tender security) ;
(4)協議書(Agreement) ;
(5)技術條款(Specifications);
(6)圖紙(Drawings) ;
(7)填寫了價錢的工程量清單(Priced Bills of Quantities);
(8)中標通知書或稱中標函(Letter of Acceptance);
(9)其它明確列入中標函和合同協議書中的文件。例如勞務費、材料供應協議;補遺;招標期間業主和承包商的來往信件;澄清會議紀要;現場條件資料;水文地質及氣候資料等。
(四)、FIDIC合同條件下的參與方及作用
合同的當事人:業主;承包商;獨立的第三方:工程師。
業主:首先根據合同需求在合同條款中說明它的要求,并邀請通過資審的承包商參與投標。其次,必須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場地,甚至要提供供水和供電設施。第三、負責落實資金,并根據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如遇任何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也主要決定是否與承包商談判解決,還是提交仲裁。
承包商: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承擔施工任務。在投標過程中,承包商要認真研究所有的地質土工信息,進行現場考察,檢查進場條件以及當地勞動力和材料的供應情況。一旦中標,有責任采取一切需要采取的措施,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務。
工程師:在FIDIC合同條款下,也主要委托一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即“工程師”,來完成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及建設監理等工作。(五) FIDIC合同條件的基本法律關系
1、業主和承包商的法律關系
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是互相合作、互相監督的合同法律關系,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業主的義務是提供施工的外部條件及支付工程款,這是承包商享有的權利,承包商的義務是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及質量要求對工程項目進行施工、竣工及修復其缺陷,這是業主享有的權利。業主一般不直接與承包商接觸,業主是通過工程師來下達指令、行使權力、管理工程的。
2、業主和工程師的法律關系
業主和工程師之間是監理咨詢合同法律關系。業主聘用工程師代他進行工程管理。工程師的任務和職權是由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及業主與工程師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兩種文件確定的。
工程師作為獨立的一方管理合同,行使自主處理權時,則必須行為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但是工程師的報酬由業主來支付。在項目管理中,工程師只承擔管理責任及與之相關的責任而不是一切責任,這些管理責任與相關責任在業主和工程師的協議中規定。
3、承包商與工程師的法律關系
承包商與工程師之間沒有合同,因而不存在合同主體法律關系。但在工程實施中,承包商必須接受和遵從工程師的指示,工程師在行使開列在第二部分的權利時,須經雇主事先批準。承包商無權核實工程師是否已獲得此類批準。根據2 .1款可以理解:如果承包商按工程師指示施工增加了費用,那么即使工程師無權對該項工作下達命令,承包商也有權得到該項工作的付款。盡管承包商可能不同意工程師頒發的某項指示,但根據13 .1款,他必須執行該指示。工程師完全承擔責任的錯誤一般是導致了承包商的索賠,如拖延給出圖紙、拖延決定時間、錯誤指令等。
在工程中,不經承包商同意,業主不得更換工程師。因為在FIDIC合同中,工程師有很大的權利,具有特殊的作用,所以工程師的信譽、工作能力、公正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標報價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
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合同文件規定,凡根據合同在工程師有自己酌情處理權的地方,工程師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應行為公正,以沒有偏見的方式使用合同。
4、、分包商與其他各方的法律關系
(1)承包商與分包商的關系
承包商與分包商是分包合同主體法律關系。通過分包,承包商獲得分包差價或管理費。相應地,分包商被視為承包商組織機構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為工程分包而減少其對該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承包商對分包部分承擔全部工程責任。在與業主關系上,承包商仍承擔主合同所定義的全部合同責任。如果分包商履約能力不足,將給承包商帶來風險。
分包商的風險之一是變更或索賠都要通過承包商來完成,承包商對這項工作不一定有積極性;分包商的風險之二在于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業主對承包商支付的影響,而業主未及時支付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
業主對分包商的選定有較嚴格的要求,要對分包商做出資格審查。在承包商的投標書中,必須附上擬定的分包商的名單,供業主審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須經過業主和工程師的批準。
(2)工程師與分包商的關系
工程師與分包商之間也沒有合同關系,在項目實施中,工程師通過承包商管理分包商的工程。在征得承包商同意后,工程師可以就一些技術問題直接與分包商打交道,在此情況下,有必要把各個階段的情況都告知承包商,尤其涉及到付款和施工計劃的問題。這樣承包商就可以及時了解工程師和分包商之間的商討情況和信函往來的情況,以便在它認為合適的時間發表意見和采取措施。
(六)FIDIC合同條件下的變更與索賠事務
作者通過對我國參與的國際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項目施工案例及相關報導,結合FIDIC合同條件對于經常發生的問題及如何應對分析如下,以其對我國的公司參與國際工程項目有所幫助。
首先,FIDIC是單價合同,它強調量價分離,即工程數量和單價分開,使用過程中是量變價不變,簡單地說就是投標時要把每個單項工程的單價定死,而驗工計價是按工程數量計算(第 55款)。FIDIC在簽約之後,從來沒有一個合同的合約總價與完工總價是一致的,采用FIDIC,要抓住三個重點:一是索賠;二是變更令,簡稱VO,見FIDIC第51、52款;三是調價公式,即物價上漲因素。調價公式中包括一個兌換率的概念,在承包國際工程時,兌換率相當重要,是固定匯率還是變動匯率,外匯占的百分比,等等,見FIDIC第70、 71、 72款。FIDIC合同的原則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標時就把各種風險因素和未知費用全部事先打進標價里,使得報價含有水份和難以進行相互比較,而是主張通過合同手段及條款規定,由業主額外隨時補償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分生的有關經濟損失。
其次,關于索賠條款的使用。FIDIC合同條件第12款規定: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編制標書時不可預見的事情,才可以索賠。如果承包商在投標首封函里就聲明過:“我已經認真地研讀了標書,對標書條件了如指拿,所有報價不變。”,則承包商不能索賠,業主根據這句話就可以拒絕你的索賠;除非發生不可預測的事情,你才能利用第12、13、40款或特別風險條款等進行索賠。在新版FIDIC中,雖然加上了承包商沒有預見到的"有利的外界條件",但其定性和定量依然十分困難),這些往往為承包商利用。
第三,關于變更令的問題。
按照FIDIC"通用條款"第51條的規定, "變更"包括幾個方面的含義:1、范圍的變更,包括原合同范圍內工作量的增加或減少,增加合同以外的附加工作;2、內容的變更,如改變工作類型或性質、提高質量標準或提高設計安全系數;3、時間安排的變更,如改變原合同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變更的影響包括兩方面,即費用和工期。變更還可能對在工作區域、或計劃安排上有關的項目產生影響,也往往成為承包商索賠的依據,這一原則是慣例。
對于變更影響的認定及評估,承包商和工程師很容易發生爭議。關于單價的確定(工期將在下面討論),是采用原合同單價或完全采用新單價, FIDIC中也并無明確的方法可循。
根據FIDIC中的詞語解釋,費用(Costs)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在FIDIC中,因承包商責任以外原因導致承包商增加費用時,對承包商的補償分為兩種,一是僅僅補償"費用"而不包括利潤,其表述為由工程師確定增加到合同價格上的"此類費用的數額"(The Amount of Such Costs),這些條款包括6.4款(圖紙延誤)、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27.1款(保護化石)、36.5款(對合同未要求的試驗的費用)、40.2款(合同規定和承包商原因以外導致的暫停施工)、42.2款(業主未能及時提供現場和設施)、65.5款(特殊風險引起的費用增加)和70.2款(后繼法規)等,這些補償都排除了利潤。
對于另外一類則按照合同52款,即按照變更進行估價。合同由工程師按照合同第52條確定"對合同價格的增加部分(An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 Price)。這些項目包括17.1款(重新放線)、20.3款(因業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害)、31.2款(為其它承包商提供方便)、49.3款(修補缺陷)、58.2款(暫定金額的使用)和65.3款(特殊風險對工程的損害)等,都與變更一樣,須按照52款確定單價給予合同價的增加。這些補償應該認為應包含利潤(但FIDIC并未明確指出)。新版FIDIC更為明確,要求按變更估價的要包括利潤。
第四,FIDIC第70款規定的是價格調整-調價公式。調價公式確定在簽約之前,承包商手中的主動權相對較大。
第五、保函分為轉開(authenticate)和轉遞(counterguarantee/endorse)。其區別在于:轉開的手續費是幾萬美元,轉遞可能只幾個美元,甚至是免費的。一般在海外的標書中都會涉及有保函條件,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村料設備免稅抵押保函、保留金保函、清稅保函等等。要注意不同的保函開法不一樣,費用也不同。轉開保函對于承包商的風險較大,同時還要承擔與直接開出時相同的銀行保函手續費,承包商這時等于雙重付費(原開保函行十轉開保函行)。
第六,保險。FIDIC第 20、21、22、23款都是有關保險的,包括第三者(也稱第三方)。保險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但也不是保險都要去投。國際承包工程中遇到的保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有些是強制性的,你必須投):承包商全險、第三者責任險、運輸保險、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等等。常見的是承包商全險、第三者責任險,這些險的理賠辦起來往往相當繁雜,很難拿回經濟補償,所以實際辦理時應盡量降低投保金額,從而可以減少保險費用的支出。
第七、工程分包。FIDIC的第4、 59款對分包有規定。要注意以下幾點:(1)如果分包商沒有通過這個項目的資審,建議不要在你中標之后找他做分包。風險在于他在資審的過程中沒能通過,有不知的缺陷(財務狀況或工程經歷或人員能力等等)。應當找通過了資審但未中標做分包。(2)如果向外分包,一定要盡量選用ICE(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英文縮寫)(ICE與FIDIC區別,ICE側重于維護業主的利益;FIDIC側重于維護承包商的利益)而不是FIDIC,并必須明確付款條件是在你拿到業主的錢之后再支付。(3)明確分包商的索賠條款在于可以向承包商索賠,但要等承包商從業主那里拿到索賠款之后,這是前提條件。目的是利益分享,風險分擔。
第八,支付條款。FIDIC第60款,是保護承包商合法權益的重要條款。拿到標書的首要事情應該是去看特殊條款第60款,要知道項目的付款條件:業主何時付款,外匯百分比是多少,應該承擔的義務,如果業主不付款如何約定,項目的資金來源等等,都在第60款中規定,第60款的特殊條款中一般應當列出20到30個子項。例如FIDIC規定咨詢工程師批簽驗工計價30天內業主必須付款,而咨詢工程師是在你提出驗工計價28天后批出你的驗工計價,就是說58天內你應該能拿到款,如果業主在這個期限不付款就是違約,承包商完全可以按照第69款關于業主違約的規定,即中止合同、工程停工、人員撤走。
第九,延長工期。延長工期(FIDIC第44款),簡稱EOT。中國公司在海外做承包工程,受制于多種客觀因素,準時按合約工期完工的比例不大,工期拖延一天,就伴隨著一天的費用支出,因此必須面對這個現實來了解和掌握有關延期條款。第 44款又和第14款連在一起使用,第14款是進度計劃。FIDIC規定,承包商在提交資格預審材料時,就要報一個施工建議;而投標的時候,必須要有施工進度計劃或杠圖計劃,有的還要求做關鍵線路法CPM的施工組織安排(國內稱網絡圖)。第14款規定,中標之後,承包商必須重新提交一份進度計劃,并附上你的現金流量表,以便業主據此籌備和安排資金。另外,第14款規定:進度計劃承包商必須完成。對承包商有制約作用的是目標進度而不是中間的進度這是第14款的一個特點,業主沒能及時辦妥或出現與承包商原計劃有差異的情況時,按第14款所編報的計劃進度就成為索賠的依據和時間參照系。
按照FIDIC條款的規定,承包商除了因自身原因而"加速施工"外,并沒有為挽回業主的延誤而進行"趕工"的合同義務。"趕工"已超出了原合同范圍,"趕工"必須基于雙方的自愿,即通過協議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匯率。FIDIC 72款,通常在招標書的投標須知明確。投標須知:“匯率采用開標之日前 30天中央銀行公布的官方賣價 ”。所以承包商在投標的過程中應該把自己的外匯部分盡量加大一些,減少當地軟貨幣的比例。
第十一、工程保留金。一個項目的利潤可能是5%,但如果合同規定保留金也是 5%,所以承包商對保留金不能掉以輕心。FIDIC特殊條款第60款中規定在每次發放承包商驗工計價時,業主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保留金,以確保彌補工程不符合規范時可以用于返工。保留金能不能最后拿回及多少要取決于工程質量、業主態度、去索要保留金的人能力和項目所在的國度、地區等很多因素。
第十二,清關清稅。稅有兩個概念,一個叫tax,是向稅務局交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另一個叫duty, 是海關稅,而且承包商還要提交材料設備免稅抵押保函,海關稅手續通常要由業主來辦。
FIDIC 54款規定:承包商的設備、材料退場后,如果要想移出工地,必須經咨詢工程師書面批準,如不經他批準而自由調動的話就屬違約,這和國內的概念不一樣。
第十三、合同稅與管理協議。有的國家有合同稅(Contract Tax),你一旦簽合同就要交合同稅;如果與業主商量一個變通的方式,雙方簽訂的不叫合同(Contract),而叫管理協議(Management Agreement),這樣可以免交5%的合同稅,受益的是簽約雙方。
第十四、證據與程序化。FIDIC第15款和第 25款要求一切東西必須要書面往來,包括業主、咨詢工程師、承包商之間的函件往來。FIDIC第53.2 、 53.3款規定:索賠要出示證據。FIDIC第1.2(3)款與51.2款結合起來可使得咨詢工程師的口頭指示變成書面指示等等。
第十五、關于"不可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FIDIC合同一般條件12.2款:"一個有經驗承包商也不能預見的不利的外界條件或障礙",是FIDIC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條款,它也是國際承包商在索賠時經常引用的。合同11.1款:"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業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現場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這是FIDIC合同從承包商和業主兩個方面關于索賠與反索賠的條款規定,無論是承包商還是業主都應當詳細說明并盡可能充分保留證據。
第十六、國際仲裁(第67款)。
國際仲裁常見的有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UNCITRAL仲裁規則及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的調解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在做成仲裁決定以前,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爭端同意和解,仲裁庭就會發出命令,終止仲裁過程,或根據合同的條件規定以仲裁決定的形式記載大家的和解,形成友好解決爭端的結局。FIDIC197,7年版規定:在獲得咨詢工程師的書面準仲裁決定后才可以提交國際仲裁。1999年新版FIDIC中,DAB(爭端裁定委員會)已作為解決爭議的主要機構。
第十七常見的工程索賠的計算方法
在工期和費用的計算方法中,承包商所最常用的是"總時間法"和"總費用法"。比如對于按合同"12.2款條件"提出的索賠,承包商一般采用"總費用法" 和"總時間法"提出索賠要求:即在該項工作(或整個工程項目)結束時,將承包商所謂的實際花費全部累加起來,扣除承包商根據原合同已經得到的該項工作(或整個工程項目)的支付,其差值即承包商認為由于"12.2款條件"影響造成的、應予補償的額外費用;對于"12.2款條件"引起的工期延期,承包商將網絡計劃內每個項目的實際延誤(其計算方法是該項目的實際完工時間,減去承包商在投標時提交的基線計劃中該項目的計劃時間),加載到承包商的基線計劃中,經網絡計算后最終完工時間與基線計劃相比的延期,即承包商認為應該得到的工期延期。這對于業主是不公平的,因為"總費用"法的基本假設是:1、承包商對所有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都沒有責任,或者說,業主對所有的額外費用都應承擔責任;2、實際發生的費用是合理的;3、承包商的投標價是現實的、合理的。以此類推,"總時間"法的前提是,1、承包商對所有實際發生的延誤都沒有責任,或者說,業主對所有的延誤都應承擔責任;2、實際發生的延誤并不是不合理的(即與業主責任是符合的);3、承包商的投標基線計劃中的進度安排是現實的、合理的。對于這些假設,業主肯定不能接受。如何確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標準需要DAB來完成,在我國的小浪底工程中“爭議評審團”(DRB)提出了一種具體的核定方法,稱為 “Measured-Mile”法(英文譯為“標準尺度”)順利解決了糾紛,可以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