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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管理與索賠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09/1/19 21:33:00

FIDIC(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 - CONSEILS)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法語縮寫,其英文名稱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在1957年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又稱"紅皮書")第一版,主要用于國際工程。1963出版FIDIC合同條件第二版,1977年出版FIDIC合同條件第三版。1987年出版FIDIC合同條件第四版,第四版出現了較大的變化,其適用范圍從國際項目擴大到了國內項目,FIDIC條件的標準文本由英語寫成。目前使用的是FIDIC編制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在這四類合同條件中以《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使用最為廣泛,也是泛指的FIDIC合同條件。FIDIC合同條件是在長期的國際工程實踐中形成并逐漸發展和成熟起來的國際工程慣例。它是國際工程中通用的、規范化的、典型的合同條件。目前隨著我國建設項目的不斷復雜化和項目融資渠道的多元化,使用FIDIC合同條件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也趨于增加,作者從FIDIC合同管理與索賠的方面進行分析,以其對我國在使用FIDIC條件時不但在預定的時間和要求的預算內圓滿完成項目,重要的是能夠平衡分配合同各方之間的風險和責任,降低投標者的投標風險和難度以及在開展索賠工作時有所幫助。
關鍵詞:FIDIC  合同條件  合同管理  索賠
一、FIDIC的發展歷程
FIDIC于1913年由歐洲5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協會在比利時根特成立,現總部設在瑞士洛桑。FIDIC條款是一種國際慣例,有人稱 FIDIC是國際承包工程的“圣經”。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及美國總承包商協會(FIEG)、中美洲建筑工程聯合會(FIIC)等國際組織推薦FIDIC條款作為土木工程實行國際招標時通用的合同條款。FIDIC條款是世界各國土木工程建設和管理百余年來經驗的總結,也是一百多年來國際工程承包的經驗總結,它把土木工程技術、管理、經濟、法規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由于FIDIC條款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謹性,得到國際上的廣泛認可和使用。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1999年推出的,是FIDIC合同的簡版;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頒布的《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就是在借鑒國外標準的合同條件和FIDIC合同條件在國內應用實踐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國內發展的現狀所編寫的具有中國特色的FIDIC合同條件。
合同管理在現代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為與進度管理、質量管理、成本(投資)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職能。合同確定了工程實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合同雙方在工程中各種經濟活動的依據。合同規定了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責任、權益。所以要取得好的經濟效益,不僅要簽訂一個有利的合同,并圓滿地履行合同,還要用索賠保護自己,避免或挽聯回損失。一個工程項目的完成,必然有幾個、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參加單位。在工程實施中,由于合同一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責任,不僅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而且會殃及合同伙伴和其它工程參加者,甚至會造成整個工程的中斷。如果沒有合同和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就不能保證工程的各參加者在工程的各個方面,工程實施的各個環節上都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自己的義務,就不會有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就不可能順利地實現工程總目標。
合同是工程過程中雙方爭執解決的依據。由于雙方利益的不一致,爭執是難免的。近年來,合同、合同管理及索賠在我國建筑企業受到普遍的重視。其原因是,我國建筑業面臨市場經濟和與國際接軌的挑戰。隨著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進程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建設項目、特別是項目業主為外商的建設項目中,開始選擇適用FIDIC合同文本。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開始被迫地接觸FIDIC合同條件中的工程師、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業主支付保函、預付款保函、工程保險、接收證書、缺陷責任期等國際工程建設的新概念,從少數從事國際工程承包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了解運用,到在內地一般工程承發包中的接受和使用,FIDIC合同在我國內地的影響也經歷了由淺入深的過程。
二、FIDIC合同條件的優、缺點
    FIDIC的最大特點是:程序公開、公平競爭、機會均等。從理論上講,FIDIC對承包商、對業主、對咨詢工程師都是平等的,誰也不能凌駕于誰之上。因此,作為承包商應盡量選用 FIDIC,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及合法權利。FIDIC的宗旨是:“承包商做工要得到支付,而業主付款要物有所值”。(The Contractor gets paid for the work he performs and the Employer gets the work he is paying for.) (FIDIC的第60、69款)。
(一)FIDIC合同條件的優點:
1、承包商和業主之間風險分擔公平合理,語言表述準確。
2、業主和承包商的責任以及工程師的權力規定明確。
(1)對于不測事件,明確定義了業主和承包各自的風險,以及提出合理索賠的條件。
(2)索賠條款具體、詳細。
    (3)承包商對永久工程設計不負責任(除非合同中明文規定),只限于按圖施工(8.2)。
    (4)專有規定:工程的施工由工程師監督(13.1)。
(5)索賠規定:應在提供的證據使工程師感到滿意的范圍內支付(53.1-53.5)。
    (6)有一對一解決業主與承包商爭議的具體規定。
    (7) 可提交仲裁。
     3、普遍性。作為一種國際慣例,在熟悉他之后就很容易掌握其他國家的標準。
(二)FIDIC合同的缺點
FIDIC合同條件適用習慣法(common law)(普通法,不成文法,判例法),而不是成文法(statute law)。我國的法律是大陸法系,因此,投標人在簽合同時,要清楚FIDIC合同條件的適用法律屬于何種法律體系。另外,FIDIC合同條件僅適用于單價合同,而不適合于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如果要做到FIDIC合同條件不僅僅適用單價合同,則需對FIDIC合同條件作很大的修改。

三、FIDIC合同條件下的合同管理

FIDIC認為,隨著項目的不斷復雜化和項目融資渠道的多元化,為了在預定的時間和要求的預算內圓滿完成項目,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標準化是必不可少的。

 1FIDIC合同條件使用基礎和主要特點
    1) FIDIC
合同條件適用于那些采用競爭性招標的項目。

    2) FIDIC
合同條件要求由業主委托工程師管理合同,通常由咨詢工程師設計該項目并編制招標文件。工程師不屬于合同的一方,但FIDIC在合同中對工程師給予了許多職權。

    3) FIDIC
應用于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估計的,要求投標者填寫固定的單價。

    4)
與上一條相對應,合同價是可以調整的。合同價格調整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因通貨膨脹或匯率波動引起的各項工程投入價格的變化;后繼法規導致的承包商費用的增加或減少;變更帶來的合同價格的調整;對合理索賠的補償。

    5)
合同工期是可以改變的。因承包商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承包商應自費加速施工或支付誤期損害賠償;由于業主原因引起的延誤,工程師應給予工期延期。如果業主希望趕工并保證計劃工期的實現,則應事先與承包商達成補充協議。

    6)
合同爭議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在新版FIDIC中,明確規定合同雙方應設立"DAB"(爭議裁決委員會),負責對爭議的調解和處理,以盡可能避免仲裁。

2FIDIC由工程師代業主負責全面的合同管理。業主作為項目的籌資、建設、運行和還貸整個過程的總負責人,自然是居于項目管理的中心地位,對項目負最終責任。所以,業主既要負責項目籌資、協調,及時做出重大技術、設計和合同問題的決策,又要幫助建立適當規模、充足人員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工程師機構,并按照合同給予工程師充分授權,支持工程師獨立地進行工作,維護工程師公正執行合同的形象。這是FIDIC要求由工程師作為合同管理人的最重要的基礎。

理現狀:水平甚至很低乏合人才意識弱,難嚴履行常常同雙都有約行。上述題的在嚴響了程管水平,對程經效益工程生嚴害。嚴格管理健全索賠機,市運行規范化是目前我國最需探討的問題。

3、目問題

作者通過大量調查研究,我國建筑企業要提高承包工程的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必須提高合同管理和索賠水平。

1)增強合同和索賠意識 。在國際工程中的許多重大失誤都是由于不重視合同、合同管理和索賠造成的,特別是剛進入國際承包市場的經營管理者。

2)建立合同管理組織,使合同管理專業化。由于合同管理和索賠涉及經營、估價(預算)、法律、工程管理及公關等各方面,專業性很強,必須有專門的人員、專門的機構從事這項工作。不能將合同管理僅作為預算科的一種兼職工作。必須看到,合同管理和索賠水平的提高不僅僅是有利于解決合同爭執和賠償問題,更有利于整個項目管理 水平和整個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整個企業素質的提高。

3)重構工程項目管理系統,具體定義合同管理的地位、職能、工作流程、規章制度,確定合同與成本、工期、質量等管理子系統的界面,將合同管理融于投標報價和施工項目管理全過程中。我國傳統的施工項目管理系統不完備,缺少合同管理職能,直接表現為:投標報價不分析和研究合同,僅按圖紙預算;在合同簽訂前不對合同作全面的研究,不對合同風險進行預測并采取對策;在工程施工前只有圖紙交底,而沒有“合同交底”工作;工程施工中不看合同,按圖施工,而不是按合同施工;項目結束時對合同簽訂和實施的經驗教訓不作總結。

4)全面研究 FIDIC 合同條件、研究國際工程承包商的合同管理方法與程序、研究國際工程合同與索賠案例三方面入手,對國際慣例進行系統剖析。

5)培養我國的國際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賠專家。合同管理和索賠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同時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要保證我國的國際承包業有大的發展,有更高的效益,就必須有一批從事具體合同管理和索賠工作的專家。

6)加強合同管理和索賠方面的理論研究和計算機軟件的開發。

4FIDIC合同條件下的合同管理的目標

合同管理直接為項目總目標和企業總目標服務,保證項目總目標和企業總目標的實現。所以合同管理不僅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部分,而且又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

第一、保證項目三大目標的實現,使整個工程在預定的成本(投資)、預定的工期范圍內完成,達到預定的質量和功能目標。

第二、一個成功的合同管理,要在工程結束時使雙方都感到滿意,合同爭執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協調。 業主對工程、對承包商、對雙方的合作感到滿意;而承包商不僅取得了利潤,而且贏得了信譽,建立雙方友好合作的關系。工程問題的解決公平合理,符合慣例。這是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戰略對合同管理的要求。

5FIDIC合同條件下的合同管理的特點

1)建筑工程項目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工程持續時間長,工程承包合同生命期長。它不僅包括施工期,而且包括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以及保修期,所以一般至少兩年,長的可達 5 年或更長的時間。合同管理必須在這么長時間內連續地、不間斷地進行,從領取標書直到合同完成并失效。

2)由于工程價值量大,合同價格高,使合同管理對工程經濟效益影響很大。合同管理得好,可使承包商避免虧本,盈得利潤,否則,承包商要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這已為許多工程實踐所證明。

3)由于工程過程中內外的干擾事件多,合同變更頻繁。常常一個稍大的工程,合同實施中的變更能有幾百項。合同實施必須按變化了的情況不斷地調整,這要求合同管理必須是動態的,必須加強合同控制和合同變更管理工作。

4)合同管理工作極為復雜、繁瑣,是高度準確,嚴密和精細的管理工作。原因如下:

 1)現代工程體積龐大,結構復雜,技術標準、質量標準高,要求相應的合同實施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高。

2)由于現代工程資金來源渠道多,有許多特殊的融資方式和承包方式,使工程項目合同關系越來越復雜。

3)FIDIC合同條件表現為合同條款多,所屬的合同文件多,而且還表現在與主合同相關的從合同多。例如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圍內可能有許多分包、供應、勞務、租賃、保險合同。它們之間存在極為復雜的關系,形成一個嚴密的合同網絡。復雜的合同條件和合同關系要求高水平的項目管理,特別是合同管理水平相配套,否則合同條件沒有實用性,項目不能順利實施。

4)工程的參加單位和協作單位多,即使一個簡單的工程就涉及業主、總包、分包、材料供應商、設備供應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運輸單位、保險公司等十幾家甚至幾十家。各方面責任界限的劃分、合同的權力和義務的定義異常復雜,合同文件出錯和矛盾的可能性加大。合同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銜接和協調極為重要,同時又極為復雜和困難。

5)合同實施過程復雜,從購買標書到合同結束必須經歷許多過程。簽約前要完成許多手續和工作,簽約后進行工程實施,有許多次落實任務,檢查工作,會辦和驗收。要完整地履行一個承包合同,必須完成幾百個甚至幾千個相關的合同事件,從局部完成到全部完成。在整個過程中,稍有疏忽就會導致前功盡棄,導致經濟損失。所以必須保證合同在工程的全過程和每個環節上都順利實施。

6)在工程過程中,合同相關文件,各種工程資料汗牛充棟。在合同管理中必須取得、處理、使用、保存 這些文件和資料。

5)由于工程實施時間長,涉及面廣,合同管理受外界環境的影響大,風險大,如經濟條件、社會條件、法律和自然條件的變化等。這些因素承包商難以預測,不能控制,但都會妨礙合同的正常實施,造成經濟損失。有人把它作為國際工程承包商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同本身常常隱藏著許多難以預測的風險,由于建筑市場競爭激烈,不僅導致報價降低,而且業主常常提出一些苛刻的合同條款,如單方面約束性條款和責權利不平衡條款,這在國際工程中并不少見。

6FIDIC合同條件下的合同管理內容

1)招、投標階段:

a:項目策略文件;

b:資格預審文件;

c:資格預審邀請文件;

d:資格預審頒發和提交文件;

e:評審資格預審文件;

f:選擇及通知投票人文件;

g:招、投標文件;

h:開標及評審文件;

i: 中標通知或中標函;

j:協議書等。

2)施工階段的FIDIC條款合同管理

FIDIC條款按照設計工程的25個項體現項目管理:

1)定義與解釋;2)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3)轉讓與分包;4)合同文件;5)一般義務;6)人工;7)材料;8)工程設備和工藝;9)暫時停工;10)開工和延誤;11)缺陷責任;12)改變、增添和省略;13)索賠程序;14)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5)計量;16)暫定金額;17)指定分包商;18)證書與支付;19)補救措施;20)特殊風險;21)合同履約的解除;22)爭端的解決;23)通知;24)業主的違約;25)成本和法規的改變以及貨幣及匯率。

以上25項管理可以歸納為十個方面:

第一、項目范圍管理:條款中具體定義了“工程”、“永久工程”、“臨時工程”,限定了合同,即工程范圍。項目費用和時間管理的首要目標就是不能超過業主的預算,不能拖延竣工時間。對工程不得不發生的變更,FIDIC條款也把管理權交給了工程師:“沒有工程師的批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變更。”

第二、項目時間管理:FIDIC條件把工程師控制時間進度的責任規定得很詳細,如規定:“承包商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應當向工程師遞交一份施工計劃,取得其同意。”FIDIC條款還把暫停施工的控制權交給了工程師:“在工程師發出批示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監督承包商按時開工、完工很重要,但允許承包商合理地延長時間也同樣重要。

FIDIC條款有“關于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加快工程進度的規定”和“關于承包商無故延誤竣工時間時應當賠償業主損失的規定”。不允許延長,就必然增加預防無法預料事件風險的費用,就可能出現工程質量和人身安全等問題。

業主在時間管理控制上也負有風險責任,如:業主單位未按時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現場時的處理等。對延長竣工時間,承包商要向工程時提出申請,闡明延長理由和延長持續時間,要獲得工程師作出臨時延期的決定。同時,還有“關于不得在夜間和節假日施工的規定”等,從業主、承包商和工程師三個角度出發對項目時間進行管理。

第三、項目費用管理:FIDIC條款對項目費用管理的條款最多。主要有以下17個方面(買賣雙方對項目現場勘察;承包商應提交的現金流量估算;對變更的估價;計日工費用;對工作量、需測量工作的測量方法;暫定金額;每月的支付和支付時間;圖紙延誤和延誤的費用;樣品費用、檢驗費用、為規定的檢驗費用;工程師對于未規定檢驗的決定;誤期賠償費和誤期賠償費的折減;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對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證明;月報表、每月的支付、保留金的支付;特殊風險對工程的損害;由特殊風險引起的費用增加;費用和法規和變化;貨幣和匯率)。

第四、項目質量管理:FIDIC條款體現項目質量管理的條款主要有:“發包商的監督”;“材料、工程設備和操作工藝的質量”;“操作檢查、檢查與試驗、檢查與試驗的日期、拒收和獨立的檢查”;“工程覆蓋前的檢查、剝露和開孔”;“不合格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拆除和承包商不遵守批示”;“缺陷期、保修期或維修期”;“遺留工作的完成和缺陷的彌補以及承包商未執行指示”;“由承包商查找缺陷”。

第五、項目人力資源管理: FIDIC條款把最有效地發揮所有項目參與人員的作用,并落到實處。有關條款涉及了項目參與者的組成、責任和義務,彼此之間的溝通和組織界面的協調。

第六、工程師:業主把項目施工階段的管理委托給了工程師,工程師是項目管理的主體。FIDIC條款有關條款規定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的任命、委托給工程師代表的權力、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助手的任命,并要求工程師在履行職責時要行為公正。

第七、承包商:工程施工最重要的人力資源莫過于承包商,所以FIDIC條款很多地方明確了承包商應盡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

第八、項目溝通管理:國際建筑市場對承包商、工程師和業主之間的溝通相當重視,將其形成文字,寫入合同,使之具有法律效力。項目參與人員之間的溝通和組織界面協調對于順利施工同樣重要。

第九、項目風險管理:FIDIC條款對工程建設的眾多風險在合同雙方之間作了公平合理的分配,為業主管理風險創造了很好的條件。涉及風險的主要條款包括:“業主的風險”、“特殊風險”、“費用的增加或減少”、“后來的法規改變”、“貨幣管制”和“匯率”等。對付風險的辦法無非是回避、轉移、分擔、自留、減輕和采取后備措施。

第十、項目采購管理:在施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合同管理和合同首尾。合同管理就是確保承包商實際完成的工作滿足合同要求的過程;合同收尾既是驗收工程,又是履行法律手續,即結束雙方在合同中規定的義務。FIDIC條款反映業主合同管理和收尾的主要條款可使項目善始善終,主要采購方法就是招投標方法。

四、FIDIC合同條件下的索賠

(一)FIDIC合同條件有如下幾類:一是為雇主與承包商之間締約提供的范本,即《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二是為雇主與咨詢工程師之間締約提供的范本,即《FIDIC/咨詢工程師服務協議書標準條款》(白皮書);三是為雇主與電氣/機械承包商之間締約提供的范本,即《FIDIC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黃皮書);四是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締約提供的范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為投資額較小的項目雇主與承包商提供的《簡明合同格式》;為“交鑰匙”項目而提供的《EPC合同條件》。
(二)FIDIC招標程序

1、邀請承包商參加資格預審 ;
2
、頒發和提交資格預審文件 ;
3
、分析資格預審資料,挑選并通知入選的投標人小名單 ;
4
、準備招標文件;
5
、頒發招標文件 ;
6
、組織投標人考察現場 ;
7
、修訂和頒發招標文件補遺 ;
8
、投標人質疑或召開標前會議;
9
、投標書的遞交和接收 ;
10
、開標 ;
11
、評標 ;
12
、授予合同;

(三)FIDIC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1)通用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 General Conditions

2)專用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I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with Guidelines for Preparation of Part II Clauses );

3)標書、標書附錄與投標保證(Tender, Appendix to Tender and Tender security) ;
4)協議書(Agreement) ;
5)技術條款(Specifications);
6)圖紙(Drawings) ;
7)填寫了價錢的工程量清單(Priced Bills of Quantities);
8)中標通知書或稱中標函(Letter of Acceptance);
9)其它明確列入中標函和合同協議書中的文件。例如勞務費、材料供應協議;補遺;招標期間業主和承包商的來往信件;澄清會議紀要;現場條件資料;水文地質及氣候資料等。
(四)、FIDIC合同條件下的參與方及作用

合同的當事人:業主;承包商;獨立的第三方:工程師。

業主:首先根據合同需求在合同條款中說明它的要求,并邀請通過資審的承包商參與投標。其次,必須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場地,甚至要提供供水和供電設施。第三、負責落實資金,并根據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如遇任何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也主要決定是否與承包商談判解決,還是提交仲裁。

承包商: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承擔施工任務。在投標過程中,承包商要認真研究所有的地質土工信息,進行現場考察,檢查進場條件以及當地勞動力和材料的供應情況。一旦中標,有責任采取一切需要采取的措施,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務。

工程師:在FIDIC合同條款下,也主要委托一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即“工程師”,來完成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及建設監理等工作。() FIDIC合同條件的基本法律關系

1、業主和承包商的法律關系

    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是互相合作、互相監督的合同法律關系,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業主的義務是提供施工的外部條件及支付工程款,這是承包商享有的權利,承包商的義務是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及質量要求對工程項目進行施工、竣工及修復其缺陷,這是業主享有的權利。業主一般不直接與承包商接觸,業主是通過工程師來下達指令、行使權力、管理工程的。

2、業主和工程師的法律關系

    業主和工程師之間是監理咨詢合同法律關系。業主聘用工程師代他進行工程管理。工程師的任務和職權是由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及業主與工程師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兩種文件確定的。

工程師作為獨立的一方管理合同,行使自主處理權時,則必須行為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但是工程師的報酬由業主來支付。在項目管理中,工程師只承擔管理責任及與之相關的責任而不是一切責任,這些管理責任與相關責任在業主和工程師的協議中規定。

3、承包商與工程師的法律關系

    承包商與工程師之間沒有合同,因而不存在合同主體法律關系。但在工程實施中,承包商必須接受和遵從工程師的指示,工程師在行使開列在第二部分的權利時,須經雇主事先批準。承包商無權核實工程師是否已獲得此類批準。根據2 .1款可以理解:如果承包商按工程師指示施工增加了費用,那么即使工程師無權對該項工作下達命令,承包商也有權得到該項工作的付款。盡管承包商可能不同意工程師頒發的某項指示,但根據13 .1款,他必須執行該指示。工程師完全承擔責任的錯誤一般是導致了承包商的索賠,如拖延給出圖紙、拖延決定時間、錯誤指令等。

    在工程中,不經承包商同意,業主不得更換工程師。因為在FIDIC合同中,工程師有很大的權利,具有特殊的作用,所以工程師的信譽、工作能力、公正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標報價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

    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合同文件規定,凡根據合同在工程師有自己酌情處理權的地方,工程師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應行為公正,以沒有偏見的方式使用合同。

4、、分包商與其他各方的法律關系

    1)承包商與分包商的關系

    承包商與分包商是分包合同主體法律關系。通過分包,承包商獲得分包差價或管理費。相應地,分包商被視為承包商組織機構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為工程分包而減少其對該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承包商對分包部分承擔全部工程責任。在與業主關系上,承包商仍承擔主合同所定義的全部合同責任。如果分包商履約能力不足,將給承包商帶來風險。

分包商的風險之一是變更或索賠都要通過承包商來完成,承包商對這項工作不一定有積極性;分包商的風險之二在于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業主對承包商支付的影響,而業主未及時支付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

業主對分包商的選定有較嚴格的要求,要對分包商做出資格審查。在承包商的投標書中,必須附上擬定的分包商的名單,供業主審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須經過業主和工程師的批準。

   2)工程師與分包商的關系

    工程師與分包商之間也沒有合同關系,在項目實施中,工程師通過承包商管理分包商的工程。在征得承包商同意后,工程師可以就一些技術問題直接與分包商打交道,在此情況下,有必要把各個階段的情況都告知承包商,尤其涉及到付款和施工計劃的問題。這樣承包商就可以及時了解工程師和分包商之間的商討情況和信函往來的情況,以便在它認為合適的時間發表意見和采取措施。

(六)FIDIC合同條件下的變更與索賠事務

作者通過對我國參與的國際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項目施工案例及相關報導,結合FIDIC合同條件對于經常發生的問題及如何應對分析如下,以其對我國的公司參與國際工程項目有所幫助。

首先,FIDIC是單價合同,它強調量價分離,即工程數量和單價分開,使用過程中是量變價不變,簡單地說就是投標時要把每個單項工程的單價定死,而驗工計價是按工程數量計算(第 55款)。FIDIC在簽約之後,從來沒有一個合同的合約總價與完工總價是一致的,采用FIDIC,要抓住三個重點:一是索賠;二是變更令,簡稱VO,見FIDIC5152款;三是調價公式,即物價上漲因素。調價公式中包括一個兌換率的概念,在承包國際工程時,兌換率相當重要,是固定匯率還是變動匯率,外匯占的百分比,等等,見FIDIC70 71 72款。FIDIC合同的原則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標時就把各種風險因素和未知費用全部事先打進標價里,使得報價含有水份和難以進行相互比較,而是主張通過合同手段及條款規定,由業主額外隨時補償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分生的有關經濟損失。

其次,關于索賠條款的使用。FIDIC合同條件第12款規定: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編制標書時不可預見的事情,才可以索賠。如果承包商在投標首封函里就聲明過:“我已經認真地研讀了標書,對標書條件了如指拿,所有報價不變。”,則承包商不能索賠,業主根據這句話就可以拒絕你的索賠;除非發生不可預測的事情,你才能利用第121340款或特別風險條款等進行索賠。在新版FIDIC中,雖然加上了承包商沒有預見到的"有利的外界條件",但其定性和定量依然十分困難),這些往往為承包商利用。

第三,關于變更令的問題。

按照FIDIC"通用條款"51條的規定, "變更"包括幾個方面的含義:1、范圍的變更,包括原合同范圍內工作量的增加或減少,增加合同以外的附加工作;2、內容的變更,如改變工作類型或性質、提高質量標準或提高設計安全系數;3、時間安排的變更,如改變原合同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變更的影響包括兩方面,即費用和工期。變更還可能對在工作區域、或計劃安排上有關的項目產生影響,也往往成為承包商索賠的依據,這一原則是慣例。

對于變更影響的認定及評估,承包商和工程師很容易發生爭議。關于單價的確定(工期將在下面討論),是采用原合同單價或完全采用新單價, FIDIC中也并無明確的方法可循。

根據FIDIC中的詞語解釋,費用(Costs)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在FIDIC中,因承包商責任以外原因導致承包商增加費用時,對承包商的補償分為兩種,一是僅僅補償"費用"而不包括利潤,其表述為由工程師確定增加到合同價格上的"此類費用的數額"The Amount of Such Costs),這些條款包括6.4款(圖紙延誤)、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27.1款(保護化石)、36.5款(對合同未要求的試驗的費用)、40.2款(合同規定和承包商原因以外導致的暫停施工)、42.2款(業主未能及時提供現場和設施)、65.5款(特殊風險引起的費用增加)和70.2款(后繼法規)等,這些補償都排除了利潤。

對于另外一類則按照合同52款,即按照變更進行估價。合同由工程師按照合同第52條確定"對合同價格的增加部分(An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 Price)。這些項目包括17.1款(重新放線)、20.3款(因業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害)、31.2款(為其它承包商提供方便)、49.3款(修補缺陷)、58.2款(暫定金額的使用)和65.3款(特殊風險對工程的損害)等,都與變更一樣,須按照52款確定單價給予合同價的增加。這些補償應該認為應包含利潤(但FIDIC并未明確指出)。新版FIDIC更為明確,要求按變更估價的要包括利潤。

第四,FIDIC70款規定的是價格調整-調價公式。調價公式確定在簽約之前,承包商手中的主動權相對較大。

第五、保函分為轉開(authenticate)和轉遞(counterguarantee/endorse)。其區別在于:轉開的手續費是幾萬美元,轉遞可能只幾個美元,甚至是免費的。一般在海外的標書中都會涉及有保函條件,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村料設備免稅抵押保函、保留金保函、清稅保函等等。要注意不同的保函開法不一樣,費用也不同。轉開保函對于承包商的風險較大,同時還要承擔與直接開出時相同的銀行保函手續費,承包商這時等于雙重付費(原開保函行十轉開保函行)。

第六,保險。FIDIC 20212223款都是有關保險的,包括第三者(也稱第三方)。保險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但也不是保險都要去投。國際承包工程中遇到的保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有些是強制性的,你必須投):承包商全險、第三者責任險、運輸保險、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等等。常見的是承包商全險、第三者責任險,這些險的理賠辦起來往往相當繁雜,很難拿回經濟補償,所以實際辦理時應盡量降低投保金額,從而可以減少保險費用的支出。

第七、工程分包。FIDIC的第4 59款對分包有規定。要注意以下幾點:(1)如果分包商沒有通過這個項目的資審,建議不要在你中標之后找他做分包。風險在于他在資審的過程中沒能通過,有不知的缺陷(財務狀況或工程經歷或人員能力等等)。應當找通過了資審但未中標做分包。(2)如果向外分包,一定要盡量選用ICE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英文縮寫)(ICEFIDIC區別,ICE側重于維護業主的利益;FIDIC側重于維護承包商的利益)而不是FIDIC,并必須明確付款條件是在你拿到業主的錢之后再支付。(3)明確分包商的索賠條款在于可以向承包商索賠,但要等承包商從業主那里拿到索賠款之后,這是前提條件。目的是利益分享,風險分擔。

第八,支付條款。FIDIC60款,是保護承包商合法權益的重要條款。拿到標書的首要事情應該是去看特殊條款第60款,要知道項目的付款條件:業主何時付款,外匯百分比是多少,應該承擔的義務,如果業主不付款如何約定,項目的資金來源等等,都在第60款中規定,第60款的特殊條款中一般應當列出2030個子項。例如FIDIC規定咨詢工程師批簽驗工計價30天內業主必須付款,而咨詢工程師是在你提出驗工計價28天后批出你的驗工計價,就是說58天內你應該能拿到款,如果業主在這個期限不付款就是違約,承包商完全可以按照第69款關于業主違約的規定,即中止合同、工程停工、人員撤走。

第九,延長工期。延長工期(FIDIC44款),簡稱EOT。中國公司在海外做承包工程,受制于多種客觀因素,準時按合約工期完工的比例不大,工期拖延一天,就伴隨著一天的費用支出,因此必須面對這個現實來了解和掌握有關延期條款。第 44款又和第14款連在一起使用,第14款是進度計劃。FIDIC規定,承包商在提交資格預審材料時,就要報一個施工建議;而投標的時候,必須要有施工進度計劃或杠圖計劃,有的還要求做關鍵線路法CPM的施工組織安排(國內稱網絡圖)。第14款規定,中標之後,承包商必須重新提交一份進度計劃,并附上你的現金流量表,以便業主據此籌備和安排資金。另外,第14款規定:進度計劃承包商必須完成。對承包商有制約作用的是目標進度而不是中間的進度這是第14款的一個特點,業主沒能及時辦妥或出現與承包商原計劃有差異的情況時,按第14款所編報的計劃進度就成為索賠的依據和時間參照系。
   
按照FIDIC條款的規定,承包商除了因自身原因而"加速施工"外,并沒有為挽回業主的延誤而進行"趕工"的合同義務。"趕工"已超出了原合同范圍,"趕工"必須基于雙方的自愿,即通過協議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匯率。FIDIC  72款,通常在招標書的投標須知明確。投標須知:“匯率采用開標之日前 30天中央銀行公布的官方賣價 ”。所以承包商在投標的過程中應該把自己的外匯部分盡量加大一些,減少當地軟貨幣的比例。

第十一、工程保留金。一個項目的利潤可能是5%,但如果合同規定保留金也是 5%,所以承包商對保留金不能掉以輕心。FIDIC特殊條款第60款中規定在每次發放承包商驗工計價時,業主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保留金,以確保彌補工程不符合規范時可以用于返工。保留金能不能最后拿回及多少要取決于工程質量、業主態度、去索要保留金的人能力和項目所在的國度、地區等很多因素。

第十二,清關清稅。稅有兩個概念,一個叫tax,是向稅務局交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另一個叫duty, 是海關稅,而且承包商還要提交材料設備免稅抵押保函,海關稅手續通常要由業主來辦。

FIDIC   54款規定:承包商的設備、材料退場后,如果要想移出工地,必須經咨詢工程師書面批準,如不經他批準而自由調動的話就屬違約,這和國內的概念不一樣。

第十三、合同稅與管理協議。有的國家有合同稅(Contract Tax),你一旦簽合同就要交合同稅;如果與業主商量一個變通的方式,雙方簽訂的不叫合同(Contract),而叫管理協議(Management Agreement),這樣可以免交5%的合同稅,受益的是簽約雙方。

第十四、證據與程序化。FIDIC15款和第 25款要求一切東西必須要書面往來,包括業主、咨詢工程師、承包商之間的函件往來。FIDIC53.2 53.3款規定:索賠要出示證據。FIDIC1.23)款與51.2款結合起來可使得咨詢工程師的口頭指示變成書面指示等等。

第十五、關于"不可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FIDIC合同一般條件12.2款:"一個有經驗承包商也不能預見的不利的外界條件或障礙",是FIDIC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條款,它也是國際承包商在索賠時經常引用的。合同11.1款:"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業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現場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這是FIDIC合同從承包商和業主兩個方面關于索賠與反索賠的條款規定,無論是承包商還是業主都應當詳細說明并盡可能充分保留證據。

第十六、國際仲裁(第67款)。

國際仲裁常見的有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UNCITRAL仲裁規則及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的調解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在做成仲裁決定以前,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爭端同意和解,仲裁庭就會發出命令,終止仲裁過程,或根據合同的條件規定以仲裁決定的形式記載大家的和解,形成友好解決爭端的結局。FIDIC197,7年版規定:在獲得咨詢工程師的書面準仲裁決定后才可以提交國際仲裁。1999年新版FIDIC中,DAB(爭端裁定委員會)已作為解決爭議的主要機構。

 第十七常見的工程索賠的計算方法
    
在工期和費用的計算方法中,承包商所最常用的是"總時間法""總費用法"。比如對于按合同"12.2款條件"提出的索賠,承包商一般采用"總費用法" "總時間法"提出索賠要求:即在該項工作(或整個工程項目)結束時,將承包商所謂的實際花費全部累加起來,扣除承包商根據原合同已經得到的該項工作(或整個工程項目)的支付,其差值即承包商認為由于"12.2款條件"影響造成的、應予補償的額外費用;對于"12.2款條件"引起的工期延期,承包商將網絡計劃內每個項目的實際延誤(其計算方法是該項目的實際完工時間,減去承包商在投標時提交的基線計劃中該項目的計劃時間),加載到承包商的基線計劃中,經網絡計算后最終完工時間與基線計劃相比的延期,即承包商認為應該得到的工期延期。這對于業主是不公平的,因為"總費用"法的基本假設是:1、承包商對所有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都沒有責任,或者說,業主對所有的額外費用都應承擔責任;2、實際發生的費用是合理的;3、承包商的投標價是現實的、合理的。以此類推,"總時間"法的前提是,1、承包商對所有實際發生的延誤都沒有責任,或者說,業主對所有的延誤都應承擔責任;2、實際發生的延誤并不是不合理的(即與業主責任是符合的);3、承包商的投標基線計劃中的進度安排是現實的、合理的。對于這些假設,業主肯定不能接受。如何確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標準需要DAB來完成,在我國的小浪底工程中
“爭議評審團”(DRB提出了一種具體的核定方法,稱為 “Measured-Mile”法(英文譯為“標準尺度”)順利解決了糾紛,可以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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