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在某種意義上說是法制經濟,再貼近些說,是契約經濟、合同經濟。現代社會可以講是合同社會。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與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因此,必須十分重視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全過程就是由洽談、草擬、簽訂、生效開效,直至合同失效為止。我們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后的管理。系統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動態性就是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切不可以為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閣,我們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懲罰。本人就近年來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咨詢中關于合同管理暴露出來的常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治理對策,目的期望有關管理人員有針對性地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
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常見的有:
1、合同主體不當。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這里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也是合同主體不當;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
2、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生岐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說,合同講究咬文嚼字。
3、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小人后君子"的訣竅,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4、只有從合同而沒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是"無源之水",而"無源之水"是不存的。
5、違反法律法規簽訂無效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元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不少建筑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實質也是無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問。我國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迥避,必須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二)合同履約階段的問題:
1、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更。在履約過程中合同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問題在于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這種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
2、應當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沒有發。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遭到忽視,結果受到懲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3、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4、應當追究的動過了訴訟時效。建筑行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訴諸法律,但當起訴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放棄債權主張,等于權利人放棄了勝訴權。
5、應當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合同法》賦于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大多數建筑公司不會行使。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不程進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卻沒有行使,怕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
6、應當重視證據(資料)的法律效力的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