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8起訴。
準備好起訴狀和初步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起訴。在起訴狀中,律師可視具體情況,提出以下訴訟請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等。起訴狀和證據一般都圍繞三塊內容展開:
①權利證據,原告是商標權人,則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如果原告不是商標權人而是利害關系人(被許可人或者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則應當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必要時,可以請求法院認定原告的商標已經處于馳名狀態。
②被告侵權事實,包括證明被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被控侵權產品、銷售發票等證據。
③損害賠償依據,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原告可以直接在訴請中請求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法定賠償數額。
4.1.1.1.9在案件受理后,在舉證期限內,可以根據被告方的答辯增加新的證據,此時如有必要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4.1.1.1.10舉證期限結束后,根據合議庭的安排,參加庭審。
4.1.1.1.11一審判決后,根據客戶的要求,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或在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
4.1.1.2作為被告代理人
4.1.1.2.1訴前被申請停止有關行為或被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
如果客戶在訴請碰到被申請停止有關行為或被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情形,律師應指導客戶配合法院相關執行活動的同時,申請查看申請人的相關情況,尤其是其權利證據、申請理由以及提供的擔保等等。
4.1.1.2.2了解案情,確認是否需要尋求和解
如果客戶被控侵犯他人商標權,律師可以代理客戶應對訴訟。
根據原告的起訴狀和證據,以及客戶對情況的介紹,律師應具體分析案情,確認是否構成侵權或者侵權的程度,來決定是否建議客戶尋求和解來解決糾紛,和解可以訴訟進程中的任一階段進行。
4.1.1.2.3答辯
如果客戶確定應訴,律師應針對原告的訴請和證據相應地準備答辯理由和證據。商標訴訟不侵權答辯要點一般有:
①被告使用的標識具有合法來源;
②質疑原告的商標權的正當性,包括反駁原告商標為馳名商標,必要時可以建議客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原告的注冊商標,但是目前商標評審程序所需時間較長。
③雙方的標識不相同亦不近似;
④雙方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亦不類似;
⑤損害不存在、數額計算沒有依據或者法定賠償不合理等等。
律師可以在答辯期間向法院遞交書面的答辯狀,也可以在開庭時進行口頭答辯。
4.1.1.2.4針對答辯要點,律師盡可能收集相應的證據。
4.1.1.2.5舉證期限結束后,根據合議庭的安排,參加庭審。
4.1.1.2.6一審判決后,根據客戶的要求,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或服從一審判決,在判決生效后就判決執行過程中亦可以尋求和解。
4.1.2商標權合同糾紛案件代理
商標權合同糾紛主要是基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或商標權轉讓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4.1.2.1選擇仲裁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或商標權轉讓合同一般會約定爭議解決條款,如果該約定有效,則根據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商標權合同糾紛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合同雙方同意,可以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為受理案件的一審法院。
4.1.2.2律師作為商標權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代理人,應仔細研究合同本身,就合同本身及各條款的效力、合同的履行情況、違約情況等等因素作出詳細的分析,具體過程可以參見前述的商標侵權糾紛訴訟案件代理。
4.1.3 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代理
在商標權轉讓或許可以及其他商標權轉移等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商標權權屬糾紛,除向有關商標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請求外,就商標權權屬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權權屬糾紛訴訟屬于民事確認之訴。
4.1.3.1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1.3.2 律師作為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代理人,應具體分析案情,尤其是針對惡意變更商標注冊登記信息,收集有效的權屬證據,具體過程可以參見前述的商標侵權糾紛訴訟案件代理。根據人民法院的確權判決的結果,律師應指導和配合客戶通過執行程序要求國家商標局協助變更商標注冊登記信息。
4.2 商標行政訴訟案件代理
4.2.1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
商標行政訴訟案件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二是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包括裁定,下同)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4.2.1.1普通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類型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4.2.1.1.1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4.2.1.1.2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4.2.1.1.3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4.2.1.1.4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4.2.1.1.5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
4.2.1.1.6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等等。
4.2.1.2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主要有四類:
4.2.1.2.1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就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而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而作出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4.2.1.2.2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就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而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而作出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4.2.1.2.3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而作出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4.2.1.2.4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就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而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而作出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4.2.2訴訟時效和管轄法院
4.2.2.1 在普通商標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不服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在普通商標行政訴訟案件中管轄法院的確定,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2.2.2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裁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中,被告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管轄法院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4.2.3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
4.2.2.1在普通商標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據具體的訴訟請求(撤銷或部分撤銷、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根據向法院起訴。在訴訟過程中,必要時,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若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4.2.2.2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針對商標評審的決定書,提出具體不服理由和相應的事實根據,請求法院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裁定。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4.2.4律師作為第三人的代理人
如果在商標評審案件中存在雙方當事人,主要是商標異議復審、商標撤銷或商標爭議評審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則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律師作為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據原告的起訴書,提出意見陳述,請求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亦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4.3 商標刑事訴訟案件代理
4.3.1罪名概述
4.3.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
4.3.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4.3.1.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4.3.2商標犯罪認定時,應當注意的是:
4.3.2.1“假冒注冊商標罪”必須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同時必須達到“情節嚴重”;
4.3.2.2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4.3.3商標刑事案件的具體操作
作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件中被告的辯護人,律師可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4.3.3.1原告的商標權存在瑕疵,具體要點參照商標侵權訴訟案件代理部分。
4.3.3.2控訴被告侵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序違法。
4.3.3.3犯罪構成要件不滿足:
4.3.3.3.1不具備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
“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主觀要件只能是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都不能構成商標犯罪。
4.3.3.3.2不具備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①“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認定要件主要包括構成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數額”的確定、“相同的商標”的認定、“使用”的認定等。
②“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認定要件主要包括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確定、“明知”的認定等。
③“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認定要件主要包括“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等。
5 附則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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