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1 隱瞞保險標的實情:一些投保人在投保中故意隱瞞保險標的真實情況,以達到少交保費或一旦出險后能騙取保險金的目的。豈不知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誤區2 不細看保險合同條款:據調查,我國買保險者中,真正了解保險內容的并不多,大多數是在保險代理人、營銷員和親朋好友的鼓勵下購買的。對于哪些險種合適,哪些險種不合適,沒弄清楚就稀里糊涂投了保。
誤區3 保險險種越多越好:選擇一定數量的保險險種投保,自然會有良好的收益,但是,貪大求多,不考慮自己的承受能力,無論什么險種都想買,也是不合實際的。尤其是購買一些長期投資的險種,需要十年、幾十年的交費,一旦過度就會產生經濟承受問題,過幾年后再退保,肯定會蒙受經濟損失。按需投保,按經濟能力投保才是正道。
誤區4 重復保險是“雙保險”:依據《保險法》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不能超過保險價值。意思是,不能在兩個保險公司投相同承保內容的險種,出險時,兩家保險公司理賠的保險金額各承擔一半。
誤區5 多保就能夠多得:某私營企業原有財產價值為100萬元,可他卻按150萬元投保,不久一場大火吞噬了企業的全部財產。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規定,只能在實際價值范圍內賠償責任。因此可見,多保并不能多得。
誤區6 出了事故未能及時通知:李某家中被盜,過了半個月,他才想起自己參加了家庭財產保險,并到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及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應當在24小時內及時通知保險人,否則有權可以拒賠”,向投保人發出了拒賠通知。
誤區7 保主險不保附加險:一些投保人總抱著僥幸心理,只選擇投保一、二個險種,說是差不多就行了。但若發生所投險種保險責任以外的事故,就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
消除對保險認識的誤區,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事。各家保險公司正努力開展保險意義的宣傳工作,一些電視媒體也開創了保險相關欄目,增加民眾正確了解保險的渠道。而要想真正改變一個人的認識,必須要認識到保險是自己的必需品。
理財規劃首先要考慮的因素是風險而非收益。在紛擾社會中,風險無處不在,雖然個人沒有能力預知或阻止風險的發生,但是可以選擇保險去轉移、分散風險,使自己在發生損失時得到最大程度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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