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陸鴻飛打輸了兩場官司,被法院判賠47萬多元。隨后,宜良縣法院查封并且拍賣了他和他子女名下的一棟樓房。自己輸了官司賠錢也就算了,為什么連子女的房產也不放過呢?路鴻飛不干了,他向昆明市中院提出異議,并且索賠850余萬。昆明市中院認定宜良縣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宜良縣法院知錯就改,但只愿意賠54萬,路鴻飛又不干了……
今年65歲的陸鴻飛,于1997年和1999年期間輸了兩場官司,被宜良縣人民法院判賠47萬多元。隨后,法院對陸鴻飛及他的子女名下的一幢6層半的樓房進行了查封,隨后拍賣。陸鴻飛及子女后來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確認申請,認為其子女名下的房產不應遭到“連坐”。
中院確認,宜良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并委托拍賣房產的執行行為違法。宜良縣人民法院因此決定賠償陸鴻飛的3個子女共54萬元。
但是,陸鴻飛一家卻不愿意接受,他們認為一家人因此受到嚴重的精神和身心傷害,同時房產的價值也遠遠不止拍賣所得的90萬元。陸鴻飛一家因此向法院提出高達850多萬元的賠償要求,最近,陸鴻飛仍在四處奔走,并準備上訴。
當事人 “一夜之間,我欠債47萬”
10多年前,陸鴻飛在宜良縣狗街建筑公司下屬的一個工程處工作。1993年,陸鴻飛承包了公司下面的一個物資供應站,公司給了他20萬元流動資金。這些錢全部用在了供應站上,陸鴻飛也沒有注意保留相關的單據和證明。
1996年期間,公司在安寧溫泉修建一座大橋,當時,公司先為甲方墊資400萬元,有12萬元分到他所在的工程處,用于修建大橋。大橋完工后,陸鴻飛到公司財務還了賬,收回了欠條。
但是,1998年6月3日,陸鴻飛卻收到了法院的一份判決書,稱其欠公司40多萬元,再加上上訴費、利息等,總共有47.8萬多元。陸鴻飛頓時傻了眼,認為兩筆賬都已經與公司算清,根本沒有任何欠債。而且,令他感到奇怪的是,他本來一直在安寧搞一個工程的驗收,法院的判決書上竟然顯示,他的原住址為“宜良縣狗街鎮建筑工程公司宿舍,現下落不明”,因此,法院在陸鴻飛尚不知情的情況下,判決他賠償各項欠款47萬多元。
“我當時明明在外搞工程驗收,公司里的人個個都知道我在哪里,沒想到我竟然會變成‘下落不明’,而且一夜之間就背上47萬的債務!”陸鴻飛說。
“房屋被‘賤賣’了?”
之后,陸鴻飛向宜良縣法院提出異議。然而當時卻沒有法官接他的訴狀。很快,陸鴻飛與子女一起建蓋在昆明市關上的一幢6層半的房屋,成為了法院強制執行的對象。那幢6層半的樓房占地面積為104.11平方米,建筑面積為978.9平方米,設施完備,底樓為鋪面,于1997年4月份完工。戶口簿顯示,該房屋屬于陸鴻飛夫婦與3名子女共有。
而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宜良縣人民法院卻把該房屋當作陸鴻飛的個人財產,對房屋進行了查封。2000年4月17日,縣法院委托宜良縣物價局對查封的房屋進行評估,確定價值為68萬多元;同年4月28日,縣法院委托昆明公平拍賣有限責任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在此期間,陸鴻飛的妻子和兒女對執行提出了異議,但縣法院未給予答復;同年6月5日,拍賣公司對其房屋進行了公開拍賣,拍賣價款為90萬元。
“宜良縣物價局的評估價格,與云南省審計事務所的評估價格相差100多萬元!”陸鴻飛出示了兩份評估報告,其中一份是云南省審計事務所于1997年6月1日至5日進行評估的報告,稱其房屋在當時的市值為186萬多元。但宜良縣人民法院是以縣物價局的評估報告為準,對房屋進行了拍賣。陸鴻飛對此持有異議。他說,他們修樓房的投資都不止60多萬。
“家人受到了傷害”
陸鴻飛的兒子陸建軍37歲,曾在昆明某書店工作。目前他患了精神分裂,在楚雄農村養病。陸鴻飛說,兒子現在吃喝拉撒都要人照顧。
陸鴻飛說,因為此事,1998年底,陸建軍出現了失眠、精神憂郁等癥狀,經醫生診斷為“精神官能癥”。
2000年4月,家中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后,陸鴻飛的妻子、兒女等4人曾多次向法院提交了書面的“執行異議”,卻沒有得到法院的任何答復。陸建軍因此病情嚴重惡化,經昆醫附一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2001年6月17日,經云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其結論為“陸建軍患精神分裂癥,患病時間為2001年4月;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
積極糾正執行錯誤 愿賠54萬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顯示,宜良縣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0日受理了宜良縣狗街建筑公司訴陸鴻飛債務糾紛兩案。終審判決后,建筑公司向宜良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宜良縣人民法院遂于2000年3月28日作出《執行通知書》,同年4月17日委托宜良縣物價局對查封的雙橋村183號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確定為684770元;4月28日,法院委托昆明公平拍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拍賣;6月5日,經公開拍賣,房屋拍賣為90萬元。
在房屋拍賣期間,陸鴻飛的妻子和兒女曾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但宜良縣人民法院對此未予答復。2003年2月21日,陸鴻飛及其直系親屬以“宜良縣人民法院查封并拍賣房屋的執行行為違法”為由,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違法確認申請,法院于4月15日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之后,陸鴻飛于2003年5月21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確認申請,中院作出裁定,“確認宜良縣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并委托拍賣昆明市官渡區雙橋村第183號房產中,涉及確認申請人(陸鴻飛的3個子女)所享有共有份額的執行行為違法。”
依據中院所作的裁定書,宜良縣人民法院決定賠償陸鴻飛的3個子女房屋損失費54萬元。但表示名譽、精神損失和身心傷害等賠償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因此不予賠償。
“宜良縣法院說,我們什么時候去領取那54萬元都行。”陸鴻飛說,法院得知了執行錯誤后,愿意作出賠償,態度也非常好。
850余萬元索賠 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中院的裁定書后,陸鴻飛的妻子和子女立即向宜良縣人民法院提出了索賠請求,請求法院賠償房屋直接經濟損失及利息260.8萬余元;賠償租金及租金利息117.5萬余元;賠償兩個女兒的精神損失費、身心傷害損失費、名譽損失費219萬元;賠償陸建軍的精神損失費、身心傷害損失費、名譽損失費、醫療生活護理費253.7萬余元。賠償金額總計為851.1萬余元。
“只是房屋,現在都價值1000多萬元。”陸鴻飛堅持認為,因為法院當初的錯誤執行,才出現了兒子精神分裂的情況。因此自然要向法院提出索賠請求。然而,陸鴻飛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只愿意以90萬元的拍賣價格對其進行賠償。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今年2月18日作出的《裁定書》認為,宜良縣人民法院錯誤執行案外人享有共有份額財產的事實,已被法院生效的《裁定書》所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錯誤執行案外人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故陸鴻飛的3名子女依法有權請求賠償;同時,宜良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錯誤執行了案外人財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予賠償。
昆明市中院的《裁定書》認為,那幢擁有5名業主的房屋,拍賣價款為90萬元,陸鴻飛的3名兒女應該享有3/5的份額,因此應該賠償3個人共54萬元;而陸鴻飛的妻子在其中所占的一份,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予賠償。另外,對于房屋損失利息、房屋租金及租金利息、名譽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身心傷害損失等費用,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和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且無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我們肯定會不斷地上訴,即使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為自己討回公道!”目前,陸鴻飛及親屬還沒有到宜良縣法院領取那54萬元賠償金。陸鴻飛說,他們已經聘請了律師,準備再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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