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歧視抑郁癥員工,著名跨國企業IBM公司被訴至勞動仲裁部門。申訴人提出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償工資及精神損害賠償等要求。6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IBM(中國)公司與抑郁癥員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4個月工資及獎金共計57332元。
據悉,這是我國發生的首起抑郁癥反歧視的法律行動,有關專家表示,基于健康狀況的各種形式的歧視現象應該得到徹底的法律遏制。
出身名校簽約IBM 巨大壓力下患上抑郁癥
本案申訴人袁元(化名)是湖北某名牌大學的高才生,2006年畢業后,即與IBM中國公司簽訂了一份5年的勞動合同,并擔任上海分公司R&DEngineer(研發工程師)一職。剛剛參加工作的一年多時間里,袁元興奮而富有激情地投入工作,常常連續熬夜加班卻毫無怨言,在這種生活中他獲得了極大的成就感。
然而,巨大的工作壓力使得袁元的身體健康出現了問題。他漸漸感到疲憊、頭悶,似乎睡覺也不能補充他白天的體力和精力消耗。2007年6月,袁元被確診為雙向性情感障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抑郁癥。袁元將自己的病情告知了公司。
遭IBM辭退精神受創一度自殺
幾乎在確診為抑郁癥的同時,因為巨大的工作壓力,2007年6月19日,袁元遞交了辭職申請。隨后經IBM公司主動提議,轉成了病假。當病情有所好轉時,袁元兩次拿著“建議邊工作邊治療”的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醫療鑒定要求工作,均被公司拒絕。
由于正常社會交往的長期斷絕,與公司各管理層不斷溝通而無回應的巨大心理壓力,袁元抑郁癥復發并加重。2008年1月11日,袁元與公司高層一次會議后精神崩潰并采取了自殺行為,數小時后,經路人報警才搶救回來。
然而,2008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袁元多次違反公司紀律,嚴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且屢教不改。
袁元認為,IBM(中國)公司所執行的“不錄用抑郁癥員工”的政策,是一種歧視性的政策,嚴重侵犯了他的勞動權和人身權。2008年3月7日,他將IBM(中國)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結果:辭退行為違法
2008年5月30日,勞動仲裁正式開庭,雙方就IBM辭退袁元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了激烈爭辯。IBM公司代理律師以不公開開庭為由拒絕本報記者旁聽。
IBM一方認為,2007年6月19日,袁元曾經提出過辭職,因而,雙方的勞動關系實際上從袁元提出辭職申請后已解除,之后只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才以病假工資的形式支付申訴人工資補助。
袁元則認為,在自己提出辭職申請后,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已撤回辭職行為,辭職并未生效,申訴雙方之后仍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IBM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違法的,是為了執行其“不錄用抑郁癥員工”的歧視性政策。
2008年6月18日,上海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案進行了裁決,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繼續以申訴人醫療期的形式履行至2008年2月”。《裁決書》同時還裁定:“2008年2月27日,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注:即IBM)上海分公司向申訴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單位并非申訴人勞動合同關系的用工主體,所做出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會不予采納。申訴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裁決書》同時還裁決IBM(中國)公司賠償袁元4個月工資及獎金共計57332元。
各界反響:反歧視任重而道遠
袁元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慶廣認為,袁元遞交的辭職報告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已與經理協商撤銷,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存在。IBM在知曉袁元患病的情況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作為國內知名的反就業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為袁元提供了義務的協助,益仁平就業歧視法律援助事務負責人于方強認為,作為一個國際著名企業,IBM此舉是一個非常低級的錯誤,不但違反了其簽署的EICC《電子行業行為準則》中“不歧視”條款,還違反了我國《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希望IBM能夠及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重申“不歧視”條款,為社會做出表率。
反歧視公益人士陸軍認為,近年來,針對健康狀況的歧視現象愈演愈烈,從殘疾歧視、乙肝歧視、相貌歧視,到糖尿病歧視、抑郁癥歧視,不勝枚舉。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和諧安定,需要國家采取更加有力的立法措施,盡早制定《反歧視法》,從根本上遏制歧視現象的發生。 (中國青年報 周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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