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卡夫搬遷被指程序違法,集體協商終于化解危機
案例回放:今年2月,“卡夫”完成對達能餅干業務的收購后,決定將其在中國的總部由北京搬遷至上海,這涉及250多名員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職工火速成立工會,要求與公司進行集體協商。北京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也指出“卡夫”的行為“程序違法”。后在社會輿論的關注下,雙方終于就總部搬遷的員工安置之事達成了和解,簽訂了專項集體合同。員工獲得了高于法定標準的補償金,公司也挽回了社會影響,保證了搬遷的順利進行。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由于卡夫公司當初沒有進行平等協商,即使按照法定標準支付了經濟補償,仍被有關部門指責“程序違法”。俗話說:“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難斷。”新法的這條規定大大拓寬了職工集體維權的法律渠道。
2 企業違法不簽勞動合同,賠償員工雙倍工資
案例回放:今年7月,四川省旺蒼縣某企業在勞動保障局的主持協調下,一次支付職工奉云雙倍工資8300元。奉云自2007年12月起在企業看大門,企業始終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他在《勞動合同法》宣傳活動中得知,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的工資,隨即向縣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后企業除全額支付6個月工資4800元,再一次性支付其賠償工資3500元。
新法亮點:為了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戒,加大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需注意的是,此規定情形應當發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從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的第2個月開始計算,而且該條款是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也有義務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而不在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請求未必會得到支持。
3 未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被辭民工告贏樂器廠
案例回放:今年2月,西安音樂學院樂器廠農民工黨義軍和李浩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樂器廠單方解聘的行為違法,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辭退通知的李浩在樂器廠當了19年的油漆工,樂器廠卻從來沒和他簽過勞動合同,沒繳過社會保險。今年5月,勞動仲裁支持了兩位員工的請求。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取消了《勞動法》中“同意續延”限制,改為只要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齡滿十年,員工即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增加了兩種新的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時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4 無固定期合同非鐵合同,日立數據被辭員工敗訴
案例回放:今年7月,北京東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雇案,駁回了員工當事人的全部請求。2005年,這位員工入職日立數據,第二年10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務是商務經理。公司稱她的工作范圍包括數據錄入,但她在該項工作中經常出錯,隨后她還表示停止數據錄入工作并多次拒絕參加職業培訓提升計劃。今年3月,因她拒絕錄入工作已2個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補空缺。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有人稱之為“鐵合同”,但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關鍵并不是員工在數據錄入工作中總是出錯,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參加改進業績計劃,如果業績改進將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絕。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解除。
5 西門子違法解除案,協商達成天價賠償
案例回放:今年7月,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創下本市解雇賠償之最。謝先生1995年6月進入上海西門子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工作。2003年10月,被調入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擔任公司安徽省總經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單方無理由將其解雇。謝先生6月向浦東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公司方堅持不肯恢復勞動關系,謝先生遂提出300萬元的補償要求。經調解,雙方最終就補償135萬元達成一致。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需注意的是,今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設定了雙重上限,即經濟補償基數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案關鍵是在于法律尊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6 飛行員辭職受法律保護,仲裁庭裁決零經濟賠償
案例回放:今年4月,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仲裁委首次裁決兩名飛行員零賠付解除勞動合同,駁回新華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3月,中國新華航空飛行員王振軍和郭岳炳申請勞動仲裁,要與新華航空解除勞動合同,遭新華航空反訴,分別被索賠500余萬元的違約金和補償費。對于新華航空要求兩名飛行員支付空職成本和管理費的主張,仲裁庭認為,這筆費用是航空公司根據自己的利潤和管理情況自行測算的,在兩名飛行員不予認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證據的情況下,仲裁庭不予支持。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有一個重要變化:取消了《勞動法》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由于兩名飛行員在轉業前就已是空軍的成熟飛行員,航空公司并沒有為他們花費巨額的培訓費用,而且根據民航局的有關規定,飛行員70萬至210萬元之間的“轉會費”應由接受飛行員的“下家”而不是飛行員個人承擔。據此勞動仲裁認為新華航空不得要求飛行員承擔違約金。但此案尚未塵埃落定,另外其他判例顯示,飛行員跳槽也不都是“零賠付”。
7 公司高管學歷造假,勞動合同被判無效
案例回放:今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學歷造假案作出終審判決:徐女士返還公司補償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資,并賠償經濟損失,合計7萬余元。幾年前,徐女士持偽造的復旦大學雙學士學歷與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9000元,后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其簽署了協議,支付徐女士相當于4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代通金共計65000元。去年8月,徐女士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2萬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學歷純屬偽造,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還經濟補償金和多得的工資,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首次明確了勞動合同訂立中的知情權問題,第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行使知情權時,勞動者有如實告知義務。此案中徐女士偽造學歷,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采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
8 金山法院發出滬上首例支付令
案例回放:今年3月,上海市金山區法院發出本市首例申請勞動報酬支付令。夏火林等13名員工均在上海锃剛五金有限公司從事鑄造工作。對于員工的工資發放,該企業一直采用年初向員工預先發一部分,其余的工資等到年底一次性發放的方式。到了2007年,由于該企業經營不善,屢次拖欠其他企業貨款,并且被這些企業告上了法庭。由于該企業支付工資能力有限,便開始拖欠員工工資。此事被金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勞動監察中發現,該企業受到行政處罰后,仍不支付員工的工資,員工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憤然向金山區人民法院申請討薪支付令。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還將民事訴訟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勞動爭議,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據此勞動者無需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