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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合同律師帶您逐條解讀合同法(持續添加中)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08/8/17 13:56:00 |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解讀:本條是對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規定,不做深入闡述。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合同法調整范圍的規定。 1.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與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適當擴大。以前的三部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各有側重。經濟合同法適用范圍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合同。涉外經濟合同法適用范圍是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不包括我國公民同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法適用范圍是法人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間訂立的技術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術合同。而統一的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一是合同主體,包括中國。外國的個人之間、組織之間以及個人與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種類,不僅是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而且包括所有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這里所說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指財產關系,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活動,不適用合同法。①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適用合同法。例如,貸款、租賃、買賣等民事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而財政撥款、征用、征購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屬于行政關系,適用有關行政法,不適用合同法。②企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不適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攬是民事關系,適用合同法;而工廠車間內的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的一種管理措施,不適用合同法。 3.關于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①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如購買辦公用品,屬于一般的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②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協議,如有關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這些是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③政府的采購活動。對政府的采購行為應加以規范,目的是為了防止浪費,杜絕腐敗,保護民族工業等。但這種規范,僅是對政府的采購行為加以約束,并不是約束對方,政府與對方之間訂立的合同要適用合同法。對于政府采購行為本身,要專門制定政府采購法來規范。④關于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問題。我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指令性計劃不是合同法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為了保證國防重點建設以及國家戰略儲備的需要,在個別情況下,國家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為此,在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的一章中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釋義】本條是對平等原則的規定。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同時還意味著凡協商一致的過程、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時,與企業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在購買商品時,與企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可以不管企業愿意不愿意,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企業。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則的前提,如果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談不上協商一致,談不上什么自愿。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釋義】本條是對自愿原則的規定。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自愿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愿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愿原則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即市場主體自主自愿地進行交易活動,讓合同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知識、認識和判斷,以及直接所處的相關環境去自主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圍小、關系簡單,所需信息小、反應快。自愿原則保障了合同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而市場主體越活躍,活動越頻繁,市場經濟才越能真正得到發展,從而提高效率,增進社會財富積累。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有的同志建議規定合同自由原則。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許多國家都規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一方面,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行性規范、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抵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當事人的意思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獲得法律拘束力。違反強制性規范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意無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 本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樣規定,既體現了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合同,又明確了當事人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依法”。依法訂立合同,包括在內容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也包括在程序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比如,金融領域里發生的高息攬儲情況,是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即使當事人雙方自愿,該合同也是無效的,對違法者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釋義】本條是對公平原則的規定。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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