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的規定,一共有五種情況可能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設部頒布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承包人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所謂超越資質等級,譬如本來是一級施工總承包企業才能承包的工程,二級施工總承包企業去承接,即為超越了資質等級。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
鑒于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
招標時避免內幕及權錢交易的常規手段,不論實務中操作效果如何,但法律上圈定了框架,有可為,有禁止。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必須招標及中標無效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如果必須進行招標而出現中標無效的情況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同時須注意,在建設工程承發包市場中,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簽訂兩份合同的情況已成常態,和房地產買賣中避稅手法異曲同工。其中一份是雙方根據中標文件所簽訂的中標合同;另一份則是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被稱為“黑合同”。
一旦鷸蚌相爭,看家本領便是抖摟些包袱,曝光黑合同,攪得場面失控,各自尷尬。
若黑白合同同時顯身,如何認定效力問題?招標法的招數有些虛張聲勢,偏重于列舉違法現象,普法的味道濃些,如《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反觀,眾說紛紜中一錘定音,要求按照中標合同執行的,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A 相關法律規定
建設部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對于違法分包及轉包給出明確的規定,譬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而《建筑法》對于轉包、分包也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如《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的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凡是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律無效。而且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B.發包人將已由總承包人中標的部分工程另行分包
經常關注的是,承包人違法分包、轉包。卻把發包人忽略了,發包人將已由總承包人中標的部分工程,另行分包,系發包人違約行為,由此給總承包人帶來的可得利益損失,應予以賠償。
如總承包人對于被肢解分包出去的工程所能帶來的利潤及施工配合費,可按行業標準進行主張(某類工程利潤率在相關的《工程預算書》《工程取費表》等文件中有相應的體現)。
五.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在建筑市場,一些沒有資質的企業為了在建筑市場“分一杯羹”,自身又沒有合法的資質,于是出現了“掛靠”、借用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現象。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凡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律無效。而且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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