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時裝雜志“ELLE”的出版商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因其“ELLE”商標未能獲得注冊,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ELLE”商標與引證商標“百麗;ELLE”和“艾利;ELIE”并不近似為由,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稱,“ELLE”為其所擁有的世界馳名商標,在世界范圍內(包括中國)的出版、時尚、服裝美容等相關領域享有極高的知名度。該出版社出版的“ELLE”雜志,自1945年在法國創刊以來,一直是世界女性服飾生活時尚類雜志的領導者,同時也是全球最暢銷的時尚類女性雜志。他們作為世界著名的雜志出版商,不但出版著名時裝“ELLE”雜志,還將ELLE商標用在服裝、服飾品和珠寶等商品上,并通過其廣泛的銷售和宣傳活動,使ELLE商標成為世界馳名商標。ELLE雜志自1987年進入中國以來,受到廣大讀者的喜愛,特別是受到崇尚時尚的婦女們的喜愛,在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申請商標已經獲得了國際注冊,并指定在許多國家、地區得到保護,在世界范圍內有一定的知名度。
2003年10月,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向中國商標局申請“ELLE”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但商標局在2004年6月駁回了這一申請。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不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后者于2007年8月1日作出被訴復審決定,分別以“百麗;ELLE”商標和“艾利;ELIE”商標作為引證商標,對原告“ELLE”商標的申請予以駁回,理由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較為相近,兩商標若共存于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不服,遂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ELLE”與引證商標“百麗;ELLE”商標對比,申請商標為單一文字商標,是法文“她”;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是圖形,主要認讀部分是中文“百麗”,而外文部分的“ll”為雙寫,不能讀做“elle”。申請商標“ELLE”與引證商標“艾利、ELIE及圖”對比,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是中文“艾利”和圖形,其外文“ELIE”沒有確切含義。因此,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均不構成近似。
據此,一中院認為,商評委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缺乏事實證據,故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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